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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審前會議程序

刑事訴訟審前會議的程序如下:

1.由法院安排時間、地點,召集檢察機關、辯護律師、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參加庭前會議;

2.庭前會議開始時,法庭會介紹出席人,確認參加人的身份,包括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3.在庭前會議上,檢察機關和辯護律師可以相互交換各自準備的證據和材料,從而對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討論;

4.辯護律師有機會提出辯護意見和策略,並與檢察機關進行討論。雙方可以就證據的合法性和證人的可信度進行辯論;

5.庭前會議是促進雙方協商調解的契機。如果適用,法院可以鼓勵雙方當事人在庭前會議上努力達成和解協議;

6.庭前會議還可以審查涉及程序性問題的事項,如證據的合法性、證人出庭等;

7.庭前會議結束後,法官可以與檢察院和辯護律師協商,確定開庭日期。

刑事訴訟庭前會議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辯護律師委托書。如果被告有辯護律師代理,需要準備辯護律師委托書,保證律師委托書的合法性;

2、被告人身份證明,被告人需要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如身份證、護照等。,以證明他的身份;

3.辯護材料和證據。辯護律師可能需要準備相關的辯護材料和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辯護意見和策略。這可能包括調查報告、證人證詞、相關法律文件等。

4.檢察院的材料和證據。檢察院可能需要準備有關起訴書、證據材料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文件,供預審會議討論和審查。

5.訴訟參與人的授權文件。訴訟參與人不是被告人本人或辯護律師,而是代表他人參加庭前會議的,可能需要提供相應的授權文件,證明其代表他人的合法權利;

6.其他相關材料。根據具體案件和法院要求,可能需要準備其他相關材料,如專家鑒定報告、證人名單等。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庭前會議的壹般流程包括召開庭前會議、介紹出席人、交換證據材料、討論辯護意見和策略、調解談判、審查程序性問題、確定開庭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後,應當在五日以內將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及時將口頭起訴的內容通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制作筆錄。

人民法院送達附帶民事起訴書副本時,應當根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確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準備辯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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