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法院安排時間和地點,召集檢察機關、辯護律師、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等參與庭前會議;
2、庭前會議開始時,法庭會對出席人員進行介紹,確認參與人員身份,包括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等;
3、庭前會議上,檢察機關和辯護律師可以交換彼此準備的證據和材料,以便對案件進行更深入的了解和討論;
4、辯護律師有機會提出辯護意見和策略,與檢察機關進行討論。雙方可以就證據的合法性、證人的可信度等問題進行辯論;
5、庭前會議是壹種促進雙方協商、調解的機會。如果適用,法庭可能會鼓勵雙方在庭前會議上嘗試達成和解協議;
6、庭前會議還可以審查涉及程序問題的事項,例如證據的合法性、證人的出庭問題等;
7、在庭前會議結束時,法官可能會與檢察機關、辯護律師商議並確定庭審日期。
刑事訴訟庭前會議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 辯護律師委托書,如果被告人有辯護律師進行代理,需要準備辯護律師的委托書,以確保律師代理權的合法性;
2、 被告人身份證明,被告人需要攜帶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護照等,以證明自己的身份;
3、 辯護材料和證據,辯護律師可能需要準備相關的辯護材料和證據,以支持自己的辯護意見和策略。這可能包括調查報告、證人證詞、相關的法律文書等;
4、檢察機關材料和證據,檢察機關可能需要準備相關的起訴書、證據材料和其他有關案件的文件,以供庭前會議討論和審查。
5、訴訟參與人的授權文件,如果訴訟參與人不是被告人本人或辯護律師,而是代表他人參與庭前會議,可能需要提供相應的授權文件,以證明其代表他人的合法權利;
6、 其他相關材料,根據具體案件和法庭要求,可能還需要準備其他相關的材料,如專家鑒定報告、證人清單等。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庭前會議的壹般流程包括召開庭前會議、出席人員介紹、交換證據和材料、辯護意見和策略討論、調解和協商、審查程序問題以及確定庭審日期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後,應當在五日以內將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送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及時通知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制作筆錄。
人民法院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時,應當根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確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答辯準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