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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為了準確懲治犯罪,切實保障人權,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司法實踐,制定以下規定。壹、總則第壹條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對所有案件量刑,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第二條以毆打、非法使用強制手段或者變相體罰等暴力手段違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誌所作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第三條以暴力威脅或者嚴重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手段違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誌所作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第四條通過非法拘禁和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第五條通過刑訊逼供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然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訊逼供影響下重復供述的,應當壹並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偵查期間,偵查機關根據投訴、舉報或者自我發現,確認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更換偵查人員的, 以及其他偵查人員在再次訊問時告知的訴訟權利和翻供的法律後果,犯罪嫌疑人(2)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審查審判期間,檢察官、法官在訊問時告知的訴訟權利和翻供的法律後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翻供。 第六條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第七條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無法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相關證據。2.第八條偵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偵查,收集、調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第九條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後,應當依法送往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被送看守所羈押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偵查機關因客觀原因在看守所訊問室以外的場所進行訊問的,應當作出合理說明。第十條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偵查人員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並記入訊問筆錄。第十壹條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應當不間斷,並保持完整。不得有選擇地記錄、編輯或刪除。第十二條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制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訊問筆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第十三條看守所應當對提審進行登記,註明提審單位、人員、理由、起止時間和犯罪嫌疑人姓名。犯罪嫌疑人被收押到看守所時,應當進行身體檢查。檢查時,人民檢察院派駐看守所的檢察官可以在場。發現犯罪嫌疑人受傷或者身體異常的,看守所應當拍照或者錄像,由還押人員和犯罪嫌疑人分別說明原因,並記入體檢記錄,由還押人員、還押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第十四條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提供的有關線索或者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偵查結論應當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如果證據確實是以非法手段收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偵查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偵查機關對審查發現的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對於重大案件,人民檢察院派駐看守所的檢察官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訊問犯罪嫌疑人,檢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或者非法取證的情況,並同步錄音錄像。經核實,發現有刑訊逼供或者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第十五條調查終結後,調查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據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證據。排除非法證據後,證據不足的,不予移送審查起訴。偵查機關發現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的,應當依法處理,並可以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收集證據。三。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第十六條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期間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告知其有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權利,並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後果。第十七條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提供有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調查核實。偵查結論應當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依法排除相關證據,提出糾正意見。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調查收集證據。人民檢察院對審查發現的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起訴的根據。被排除的非法證據應當隨案移送,並依法標註為非法證據排除。第十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後,對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不予批準或者決定逮捕、起訴。人民檢察院排除相關證據,導致對涉嫌的重要犯罪事實無法認定,從而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或者對部分涉嫌的重要犯罪事實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請求復議,提請復核。四。第十九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按照規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師。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對刑訊逼供或者非法取證行為的申訴、控告。第二十條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應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法、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第二十壹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訊問筆錄、提審登記法律文書、強制措施或者偵查措施等證據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證據材料。第二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請調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未提交的訊問錄音錄像、體檢記錄等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調取的證據材料關系到證據收集合法性的,應當調取;認為與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沒有聯系的,應當決定不予采納,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說明理由。五、審判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享有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應當在開庭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但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除外。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申請書副本和有關線索或者材料送交人民檢察院。第二十四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未能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十五條開庭審理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依法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召開庭前會議。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出示相關證據材料,有針對性地說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可以核實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撤回有關證據,被撤回的證據沒有新的理由不得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撤回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撤回申請後,沒有新的線索或者材料的,不得再次提出相關證據排除申請。第二十六條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前會議中未能就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達成壹致意見,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在庭審中進行調查;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沒有疑問,又沒有新的線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證據收集的,可以決定不進行調查。第二十七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人民法院認為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確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員出庭作證或者說明情況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員出庭。第二十八條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法庭應當在開庭前宣布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處理。第二十九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前未申請非法證據排除,但在庭審中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上述情形,法院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懷疑的,應當進行調查;如無疑問,應駁回申請。法院駁回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沒有新的線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的,法院不予審查。第三十條在庭審過程中,如果法庭決定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應當先當庭調查。但是,為了防止審判過度拖延,調查也可以在法庭調查結束之前進行。第三十壹條公訴人在偵查終結前出示訊問筆錄、傳訊登記、體檢記錄、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核實訊問合法性的材料等證據材料,播放有針對性的訊問錄音錄像,要求法院通知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可以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提出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向法庭申請在特定時間播放訊問錄音錄像。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時,應當向法庭說明取證過程,接受有關情況的提問。法院應當制止不當的提問方式或者內容與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無關。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就收集證據的合法性進行質證和辯論。第三十二條法庭對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調查核實證據。必要時,可以通知公訴人、辯護人到場。第三十三條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後,應當當庭作出是否排除相關證據的決定。必要時,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議庭評議或者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再開庭時宣布決定。在法院作出是否排除相關證據的決定之前,不得閱讀和質證相關證據。第三十四條經法院確認存在本規定規定的非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排除相關證據。法院根據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人民檢察院未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不能排除該證據是以本規定規定的非法方法收集的,應當排除相關證據。依法排除的證據,不得宣讀、質證,不得作為判決的根據。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證據後,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認定。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結論,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並說明理由。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審查調查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參照上述規定。第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訴或者上訴,對第壹審人民法院關於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結論有異議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復核。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壹審程序中未申請非法證據排除,而在二審程序中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在第壹審程序中未出示證據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第壹審人民法院依法排除相關證據的,人民檢察院在第二審程序中不得出示以前未出示的證據,但在第壹審程序後發現的除外。第三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調查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參照上述第壹審程序的規定。第四十條第壹審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不予審查,以相關證據作為定案依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壹審人民法院對依法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不予排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證據。排除非法證據後,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四十壹條在審判監督程序和死刑復核程序中,應當參照上述規定審查調查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繁多,最常見的有書證、物證、電子數據等。根據不同的標準,證據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包括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和傳遞證據、物證和言詞證據。請註意可能會有重疊的證據。關於刑事訴訟中證據的壹些規定,上面已經介紹了,希望能給妳提供壹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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