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訴人)。他們是刑事訴訟的主要參與者,依法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在* * *同權方面,有以下幾項:1、語言文字使用權:在訴訟中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2.控告權:控告司法工作人員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的違法行為;3.申請回避的權利:依法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或者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4.參與庭審的權利:依法參與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詢問證人和質證、鑒定物證和其他證據的過程;5.上訴權:對生效判決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此外,被害人的特殊權利還包括委托代理的人權、刑事自訴權和申請抗訴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權利包括辯護權、最後陳述權、刑事案件上訴權。
法律客觀性:
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三十七條對依法不應當公開審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開庭前提出糾正意見。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時,發現庭審有下列違反法定程序情形之壹的,應當在休庭後及時向本院檢察長報告,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壹)開庭或者宣判時,未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的;(二)人民法院沒有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聾啞人或者未成年被告人聘請或者指定翻譯人員的;(三)未成年被告人審判時沒有辯護人的;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拒絕辯護人依法為其辯護,合議庭未另行指定辯護律師的;(四)未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辯護、出示新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最後陳述、上訴等合法權利的。;(五)其他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