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壹審錯誤,則二審的結果為最終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提審時應適用何種程序問題的答復》在1994.03.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決定提審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條的規定,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可以重審的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壹)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以上內容參考:阜新市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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