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門國家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事保衛部門、走私犯罪偵查部門、檢察院、法院;
2.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
3.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誰是刑事訴訟的參與者?
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完善刑事訴訟程序
(壹)實行合議庭和獨任法官的權責,實行法官負責制目前刑事訴訟中法官審判、領導把關的運行模式越來越顯示出傳統和落後與現代訴訟理念的格格不入。實行法官負責制不僅是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真正落實,也符合當今世界法治國家的普遍做法。在這裏,需要消除人們的思想。
落實合議庭和獨任法官的權責,實行法官負責制。
目前刑事訴訟中法官審判、領導把關的運行模式越來越顯示出傳統落後與現代訴訟理念的格格不入。實行法官負責制不僅是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真正落實,也符合當今世界法治國家的普遍做法。這裏需要消除人們心中的壹個誤區,就是我國法官素質低下,無法擔負獨立審判的責任。這種理解有失偏頗。正是由於法官的獨立司法權長期受到限制、分割和替代,導致法官權責不清,個人角色和對法律的理解無法實現,整體素質無法快速提高。因此,實行法官負責制,賦予法官完全的案件審判權,讓法官真正承擔起應有的責任,不僅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也是提高法官素質的途徑。
(二)實行庭前證據展示,構建控辯平衡的訴訟模式
隨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不斷改革和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將得到更全面、最大程度的保護,辯護律師參與訴訟的廣度和深度也將得到加強。在不違背現行訴訟原則的前提下,庭前出示證據既有前瞻性,又有可行性。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借鑒歐美國家的制度,結合我國目前的審判流程管理方式。庭審前,立案庭會主持證據展示,檢方會向辯護律師公開所有材料,包括檢方不準備使用的有利於被告的證據;辯方也應該向控方出示證據。雙方也可以就訴訟焦點和證據達成壹致,無異議。這樣,既能使控辯雙方在庭審前做好對質準備,又能防止雙方在庭審中提出新的證據,導致庭審秩序混亂,還能縮短庭審持續時間,提高訴訟效率。
(3)督促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出庭,促進直接言詞原則的落實。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2)“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
(三)“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