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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簡易程序不適用的條件

法律分析: (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2) * * *同壹刑事案件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經審查可能不構成犯罪,或者辯護人不認罪的;(四)被告人對量刑建議無異議,但經審查認為量刑建議不當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未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加重情節的;(八)其他不適宜辦理速裁程序的情形。

法律依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施細則》第四條不適用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 (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 * * *同壹刑事案件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經審查可能不構成犯罪,或者辯護人不認罪的;(四)被告人對量刑建議無異議,但經審查認為量刑建議不當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未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加重情節的;(八)其他不適宜辦理速裁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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