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審的流程壹般會按照下列程序走:先由審判長查明到庭情況,告知有關訴訟權利;然後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並由被告人進行陳述;再進行法庭陳述、辯論與質證;最後由法院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刑事再審是否要開庭審
1、對刑事案件進行再審的是需要開庭審理的。
2、依據規定,對刑事案件進行再審的是需要開庭審理的,如果是壹審案件再審的程序適用刑事訴訟法壹審的審理程序。
3、刑事再審是否要開庭審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壹審案件,應當依照第壹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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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第壹百九十壹條,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第壹百九十八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