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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程序怎麽走?

刑事審判的過程壹般會遵循以下程序:首先由審判長查明出庭情況,告知相關訴訟權利;然後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進行陳述;然後進行法庭陳述、辯論和質證;最後由法院做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關於刑事審判流程怎麽走的問題,我給大家詳細解答壹下。

壹、如何走刑事審判程序

1,刑事審判的過程壹般會遵循以下程序:首先由審判長查明出庭情況,告知相關訴訟權利;然後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進行陳述;然後進行法庭陳述、辯論和質證;最後由法院做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90條,

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

第壹百九十壹條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第198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第二,是否開審刑事再審。

1.刑事案件的重審需要開庭。

2.按照規定,刑事案件再審需要開庭。如果是第壹審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壹審審判程序。

3.刑事再審中是否開庭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事實證明是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時,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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