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無罪判決審理階段“無罪”的理由1。無罪判決(1)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二)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三)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部分不予認定;(四)被告人死亡,根據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可以確認無罪的,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2.不負刑事責任(1)被告人不滿16周歲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資罪的,(2)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同時對被告人作出強制醫療決定)。3.終止審判(裁定)(1)犯罪已過訴訟時效,不需要追訴的,或者因特赦免除刑罰的,裁定終止審判;(2)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結審判。(本文重點介紹的是“活人”的無罪釋放,所以終止審判只在審判階段介紹,其他階段由於篇幅所限不會介紹。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死亡決定終結審判的,或者被告人逃跑決定終結審判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分別向人民法院申請沒收違法所得。被告人就同壹犯罪提出上訴的案件,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經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構成犯罪的,應當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作出判決和裁定。“無罪釋放”的可能形式在前壹篇文章中已經詳細分析過了。刑事訴訟的特殊性決定了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不僅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財物。而且還關乎他們的個人自由。看了這個復雜的“無罪釋放”的規定,我更能體會到自己或親友遇到“重大事件”時,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的重要性。專業的刑事律師能夠準確把握刑事訴訟不同階段應采取的措施,進而根據案情尋求“無罪釋放”。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對人民法院有能力執行的判決、裁定,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