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訴訟宣判的程序是什麽
1、宣判分為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 (1)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布判決結果,並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2)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2、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單位的,應當送達被告人註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3、宣告判決,應當壹律公開進行。宣告判決時,法庭內全體人員應當起立。宣判時,公訴人、辯護人、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響宣判的進行。 4、審判長在被告人做最後陳述後,應當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5、合議庭評議活動應當制作筆錄,合議庭成員應當在評議筆錄上簽名,並在法律文書上署名。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宣判時律師需要在場,律師是否在場不影響法院的審判結果,但如果律師接受委托時,明確宣判需要在場的,律師應當履行委托義務,出席宣判。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果妳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