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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事再審和檢察工作的建議

對刑事再審和檢察工作的建議

2010以來,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檢察院-檢察員-所積極探索運用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監督模式,建議法院啟動刑事再審程序,使三項確有錯誤的生效刑事判決、裁定得到糾正,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刑事訴訟效率。

壹是準確把握“抗與不抗”的界限,堅持以抗訴為主、再審檢察建議為輔的辦案原則。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時,只要符合抗訴條件,法院就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監察局提出抗訴,以確保刑事審判監督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但是,並不是所有“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都適合檢察院-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通過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序,既保證了檢察院-檢察院-醫院全面有效履行刑事審判監督權,又促使司法機關重視存在問題的生效裁判,及時予以糾正。

二、堅持全面審查案件,切實提高人民法院對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采納率。該院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時,始終堅持全面審查案件的原則,收集證據材料並認真核實,嚴格運用證據規則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同時,統壹和規範再審檢察建議的內容。對於發出的再審檢察建議,要強調理性,充分闡述再審建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確保再審檢察建議的說服力,切實提高法院對再審檢察建議的采納率。

三、規範刑事再審辦案程序,確保再審檢察建議質量。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法院關於審查刑事案件的規定》,堅持刑事申訴案件決定權與申訴審查權相分離的原則。法院指控申訴部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進行初步審查後有提出抗訴的必要,並提出抗訴意見,隨案卷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認為確有錯誤,但不宜抗訴,需要提出刑事再審和檢察建議的,報請檢察長決定後,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審查起訴部門認為確有錯誤,無需抗訴,需要提出刑事再審建議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再向法院發送再審建議。

第四,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協調,完善再審檢察建議與抗訴機制的銜接。法院在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前,應當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協商,及時了解和掌握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執行和采納情況,爭取法院對再審檢察建議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時,如果法院拒絕采納再審建議,符合抗訴條件的,將及時提交上級檢察院-檢察員-法院抗訴,確保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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