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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階段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需要的手續

刑事訴訟的過程包括立案、偵察等流程。如果在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當事人的律師需要進行會見當事人的,需要辦理好相關的手續才準入見,那麽刑事偵查階段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需要的手續?閱讀完以下我為您整理的內容,壹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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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刑事偵查階段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需要的手續

1、授權委托書;

2、律師事務所公函;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4、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戶口本或結婚證或親屬關系證明;

6、律師執業證。

憑上述材料辦理會見通知,將會見通知和介紹信交看守所即可會見。

二、偵查階段會見當事人應當註意的問題

《新刑事訴訟法》的頒行,直接影響到了律師在刑事訴訟執業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在進步的同時,對律師的執業要求也相應提高了不少。因此,在絕對保證辦案質量的基礎上,為盡可能地防範職業風險,我結合新的刑事訴訟法相關內容及實際執業經歷,總結出了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當事人應當註意的壹些問題,與大家商榷,以期取得拋磚引玉的效果。

1、在與當事人接洽商談之初,壹定要就刑事訴訟過程的相關問題進行釋義,比如案件走向、可能的期限及風險等,並做出談話筆錄,另,授權委托書最好多簽兩份,以備用;

2、接受當事人委托之後,對於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律師均可直接持手續會見當事人。但我的意見是,無論是全程代理本案或者僅僅壹次的的會見,都要與偵查機關辦理正式的委托辯護手續;

3、每個看守所可能都有自己特別的規定,比如授權委托書需要蓋律所公章、需要律師證復印件、委托書必須按手印等,我認為,只要是不突破法律原則規定的情況下,盡可能尊重他們的規定,在保證自己順利執業的同時,也能為最大化維護當事人利益做好鋪墊(事先去哪個看守所,最好能先了解壹下是否有特殊規定);

4、見到當事人之後,首先要介紹自己的基本情況。再說明委托人是誰,當事人是否同意本律師為其辯護人,如果同意,壹定要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假如不同意,盡可能讓當事人說明理由;

5、告知當事人壹定要如實向律師敘述案情,不要有故意的隱瞞或者故意耍小聰明,從而影響最終的辯護結果;

6、了解當事人的個人基本情況,越詳細越好;

7、向當事人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的過程,其本人參與的部分;

8、讓當事人先自己為自己辯護,說壹下自己認為可以罪輕、無罪的事實和理由;

9、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因素,比如立功、自首等,有針對性地詢問當事人;

10、向當事人介紹刑事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

11、結合案情,跟當事人介紹所涉嫌罪名的詳細情況,包括罪名認定、刑期計算等;

12、讓當事人就自己關心或不解的問題進行咨詢;

13、特別詢問,當事人跟律師說的情況與在偵查機關的供述是否壹致;

15、詢問當事人在偵查階段過程中,其個人基本權利是否有被侵犯的事實,是否有被刑訊逼供、誘供等違法行為,是否需要提出申訴、控告;

16、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告知當事人是否有可能變更強制措施,並是否提出申請;

17、詢問當事人是否有證據線索需要通過律師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

18、了解壹下當事人在看守所中的生活情況;

19、詢問當事人是否有事宜需要律師向家屬轉達(嚴格排除案情內容),比如送錢、送物等;

20、詢問當事人是否需要補充,如果沒有,應要求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字,並寫上日期,如果條件允許,最好在每壹頁簽上名字。

三、看守所與拘留所的區別

拘留所與看守所是兩個不同性質的羈押場所。它們的羈押對象、羈押期間、會見權與不得羈押的情況都會有所不同,看守所相對於拘留所而言,要求更嚴格、更規範,這是由它們所羈押的對象的違法程度不同所決定的。

1、關於羈押的對象。拘留所羈押的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受到行政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以下,或者余刑不到壹年的,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在看守所中服刑。

2、關於羈押期間。被羈押在看守所裏的人,既有可能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也有可能被批準逮捕。從刑事拘留到批準逮捕最長時間是37天。壹個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判決快則三個多月,慢則壹年半載,要依據具體的案情來定。拘留所羈押的最長時間是15天,具體會依據違法情節輕重判定天數。

3、關於會見權。羈押在拘留所的人,可以會見家人。根據《拘留所條例》相關規定,被拘留人有會見、通信權利,因此家人可以探視,只要向拘留所提交申請即可。羈押在看守所的人,不得會見家人,可以會見律師。《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即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其家人不可以與其見面。只有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提供法律幫助和服務。律師在會見完嫌疑人之後,壹般會梳理案情,查閱相關的法律文件和類似案例,與司法機關溝通,在有需要的情形下,律師還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如果是未成年人涉嫌較大的刑事犯罪,其家人可以隨時探視,並且在整個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對其進行詢問過程中,其監護人可以在場。

4、關於不得羈押的對象。根據《拘留所條例》規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應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根據《看守所條例》規定,以下三類人不予收押:壹是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是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是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壹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對於日常的生活,不論是在拘留所還是在看守所裏,公安機關會按照相關法條,對被羈押人員進行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所規、行為養成、技能培訓、心理健康等教育。

以上就是我為您整理的最新刑事偵查階段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需要的手續的相關內容。綜上,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只要寫代號相關的資料,如授權委托書提交給看守所就可以進行會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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