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刑事訴訟期限如下: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經過二十年。
刑事案件處理流程:
1,第壹階段:報案。刑事案件發生後,如果被害人或第三人報案,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相當於啟動;
2.第二階段:警方初步調查。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被害人和律師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初查,在查清關鍵案件事實後,確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3.第三階段: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初查後,被害人、律師應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關偵查、法律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關正式將案件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查;
4.第四階段: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提出起訴意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5.第五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結束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案件的所有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歸檔,然後將案卷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第六階段:審判階段。檢察機關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法院應當決定開庭審理。法庭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人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犯罪在下列期限後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20年後認為有必要起訴,必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