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告知處理情況。這類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法院受理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這類案件包括侮辱、誹謗、幹涉婚姻自由和盜用公款。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賦予受害者起訴犯罪者的權利。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完全取決於受害人的意願,國家不積極幹預。認為這類案件對社會的危害較小。97 .刑法將貪汙案件列為只有在投訴後才能處理的案件,還考慮到受害者對涉及自己的財產擁有實際處置權,並有權決定是否起訴或調查他人侵占的財產。
(2)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構成這類自訴案件有兩個條件:壹是被害人需要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這個條件說明,壹方面,自訴案件是直接侵害被害人人身權、財產權的犯罪行為,所以起訴主體原則上是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客體,即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壹方面,被害人在行使自訴權時,應當履行舉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從案件性質來說,是輕微刑事案件。所謂犯罪輕微,應該是指犯罪性質不嚴重,情節和後果不嚴重,社會影響不大。也就是說,要從性質、情節、後果、社會影響等方面綜合認定是否屬於輕微刑事案件,而不能僅僅從後果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