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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需要律師。

刑事公訴案件都是檢察院提起公訴。壹般來說,受害人不需要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但如果被害人覺得有必要聘請律師維權,也可以自己聘請律師。壹般法院是不會安排的,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部分,受害人壹般會聘請律師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另壹方面,在刑事案件中,法院指定的律師通常是給被告的。比如被告人未成年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如果被告人沒有辯護人,法院會通知法律援助部門指定律師。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派律師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值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值班律師將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辦案建議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會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條在庭審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

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七條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

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訂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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