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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11條

法律主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要求,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這壹條是關於立案條件的。根據該條規定,立案的條件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犯罪、犯罪未遂或者立即停止。後者是指犯罪不屬於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因為是否立案對被害人的權益關系重大。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刑事訴訟法》第111條是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即檢舉、控告、舉報的權利。當有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時,每個人都應該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或舉報。如果犯罪的是上班族,可以行使起訴權。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聲明: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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