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對於很多案件,如果都指向同壹個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壹致,公安機關可以考慮並案偵查。這樣的話,會節省辦案的時間和精力,有助於盡快破案。關於案件的合並審理,刑事訴訟法中也有相關規定。那麽,刑事訴訟法對案件合並審理有哪些規定呢?我們通過這篇文章來了解壹下吧。
1.刑事訴訟法對案件合並審理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對案件的合並審理沒有專門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有二人以上,訴訟標的相同,或者訴訟標的相同,人民法院認為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合並審理的,為共同訴訟。”刑事訴訟的合並主要體現在偵查階段。往往因為壹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因同壹具體犯罪行為發生的刑事案件或者因同壹具體犯罪行為發生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
二、刑事合並的條件是什麽?
1,案件性質相同或相似。案件性質相同是指相繼發生的壹系列案件符合同壹犯罪的構成要件。犯罪分子產生犯罪想法並實施犯罪後,結果的刺激會強化其犯罪想法,形成犯罪心理定勢和習慣,所以犯罪分子實施的系列案件在性質上大多是相同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再犯同樣的罪,也時有發生,他們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所以,當我們看到兩個性質相同的案件時,不能斷然認定其主體相同。
2.犯罪的時間和空間是相同或相似的。任何壹種犯罪都是在壹定的時間和空間內完成的。同壹罪犯所犯的壹系列案件通常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時空條件,主要是因為成功的刺激會促使他在相似的時間和地點僥幸地繼續作案,特別是在壹些重大案件中。
3.侵權的對象相同或者相近。由於犯罪動機、目的、犯罪經歷等因素,犯罪分子對侵害對象的選擇也具有壹定的穩定性和規律性。有些犯罪分子在最初的犯罪生涯中選擇了合適的對象後,不會輕易改變目標,所以當壹系列侵害對象相同的案件相繼發生時,就要考慮是否符合合並的條件。需要註意的是,犯罪分子在主客觀條件的影響下,會臨時改變侵害對象,因此侵害對象相同或相近是重要條件,而不是決定性條件。
4.犯罪手段相同或相似。犯罪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作案時在現場采取的各種犯罪活動的總稱。它不僅受犯罪人的動機、目的和性格的影響,還受其自身的職業、知識結構和特殊技能的影響,往往具有習慣性和穩定性。面對壹系列作案手法相似的案件,壹般要考慮合並。
綜上所述,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合並審理的規定,同壹犯罪行為、同壹犯罪嫌疑人造成多個案件的,檢察院可以決定合並立案偵查,在訴訟時,按照同案處理。這樣可以提高刑事訴訟效率,公正審理案件,節約訴訟成本,避免不同合議庭得出相互矛盾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