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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期限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之所以在條文中設置各種期限,是為了保護各個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因法院或其他主管主體濫用權力而受到損害,特別是那些會產生不良後果的行為,必須有固定的期限,以確保公正。我們來了解壹下刑事訴訟法關於期限的規定。1.刑事訴訟法對期限有哪些規定?(1)以時間為時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少見,大致有三種情況:12小時、24小時、48小時。1,12小時。傳喚和傳訊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24小時。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家屬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應在拘留或逮捕後24小時內首次接受訊問。348小時。在偵查階段,對於壹般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2)以日計算期間的案件在刑事訴訟中較為常見,如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1,3天。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偵查機關發現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凍結,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休庭後3日內,將除當庭出示的證據以外的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第二大街和第五大街。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在偵查過程中,律師因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或者走私、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等重大復雜犯罪,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他將在5天內安排壹次會議。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後,應當在五日以內將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送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的,應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人。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天。第三和第七街。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書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被害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在收到不起訴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被不起訴人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執行裁定後7日內將執行裁定送達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4、10天。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4日)。人民法院應當至遲在開庭前10日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天。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的公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前10天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卷宗。5,15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書或者口頭通知的第二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6, 20.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3)以月計算期間的案件在正式訴訟中也很常見,大致有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12個月。1,1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1.5個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之壹的,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0個月內將書面意見發送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糾正減刑、假釋意見後1個月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最終裁定。2,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重大復雜流竄犯罪案件、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3,3個月。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自作出發回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後,應當在3個月內(至遲不超過6個月)作出是否再審的決定。四六個月。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5,12個月。取保候審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以上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期限的相關規定。總的來說,其實仔細觀察《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會發現,所有的期限規定都是對各方都有利的,沒有任何偏見,特別是對於沒有權力、處於弱勢地位的公民來說,期限規定是他們自己抵抗權力機關侵犯的有利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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