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和其他法律人員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為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回避本案審判的壹種制度。
口頭申請的,應當予以記錄。在法律上,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回避,被要求回避的人同意回避的,回避人所屬的機關應當指派他人參加本案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回避,被要求回避的人不同意回避的,屬於回避糾紛。
刑事訴訟法對回避有哪些規定?
1,申請提現時限。
根據回避制度的立法目的,回避申請可以在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的各個階段提出。比如,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開庭時,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對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翻譯人員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後,可以立即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2.撤回的審查和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的回避,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我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此外,參與偵查活動的記錄人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人民檢察院聘請或者委派參加檢查活動的書記員、司法警察、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參與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的回避問題時,應當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庭長回避時,由副庭長主持,庭長不參加。
3.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的復議。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壹次。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