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的規定,取消了現行《刑事訴訟法》偵查階段的會見偵查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派員在場的規定。對壹般案件,律師會見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須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這壹規定壹定程度上解決了實踐中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必須經辦案機關安排的問題,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時”的寬限,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而且“四十八小時”壹旦成為常態,會直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見效果。
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間有權委托律師進行辯護。除了危害國家安全等特殊案件需要偵查機關許可外。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委托律師的,那麽律師就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但是律師會見需要遵循相應的程序,並且履行相應的義務,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並不能核實證據,也不能閱卷,會見權是律師的重要權利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