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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是怎麽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的條文規定了壹系列的訴訟程序,以便更好地促進刑法的實施。司法機關只有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的前提下,才能促進國家的司法公正。很多人不知道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是怎麽規定的。第三十二條主要規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權為自己辯護,有權委托律師辯護。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是怎麽規定的?第三十二條自辯和委托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該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為自己辯護或者委托他人為自己辯護。正當防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進行辯護。根據該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行使辯護權,也可以選擇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護人、親友推薦的壹至二人進行辯護。此外,法律禁止正在受刑罰處罰的人或者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擔任辯護人。這主要是考慮到雇傭這樣的人辯護會影響判決和決定的嚴格執行。且本人已被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客觀上難以充分行使作為辯護人的權利,為委托人辯護。二。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3-35條、第320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16、317條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親友”的具體含義以及哪些人可以認定為“親友”,在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具體來說,明確“親友”的具體含義非常重要,關系到誰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影響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行使辯護權。既然法律規定“親友”可以擔任辯護人,那就意味著“非親友”除非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其他身份條件,否則不能擔任辯護人。從字面上看,“親戚朋友”包括親戚朋友。那些親戚朋友是誰?這是另壹個需要解決的問題。再者,只有明確“親友”的具體含義,才能更好地排除不具備辯護人資格的人。值得壹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刑事訴訟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委托親友作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這壹規定對於全國法院來說,無疑是壹個難題。由於“親友”的具體含義壹直沒有明確界定,如何驗證是否是“親友”的身份證明,無疑不可行,也容易引起爭議。綜上所述,為避免司法實踐中出現爭議,更好地規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行使,建議有關方面明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中“親友”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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