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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最高法的解釋是如何規定死刑復核的?

《刑事訴訟法》是壹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但由於部分條款比較粗糙,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刑事訴訟法》出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其中《最高法關於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關於死刑復核的規定是最貼近罪犯的,與罪犯的生活息息相關。下面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最高法《刑事訴訟法解釋》關於死刑復核的規定第三百四十四條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十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服的,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重審;(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裁定作出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三)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第三百四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第三百四十六條提請復核的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壹案壹報。提交的材料包括送審報告、壹二審裁判文書、五份死刑案件綜合報告、所有卷宗和證據。死刑案件綜合報告、壹、二審裁判文書和庭審報告應當附有電子文本。同案審理的案件,應當提交全案的案卷和證據。被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與壹審、二審的原卷宗壹並提交。第三百四十七條提審報告應當寫明案由、簡要案情、審判過程和判決結果。死刑案件綜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況。被告人有犯罪記錄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2)案件的由來和審理過程。如果案件已經發回重審,原因、時間、案號等。應當寫明發回重審的理由;(3)案件的偵破。應當寫明被告人被逮捕和通過技術偵查措施偵破案件的情況,以及與自首、立功有關的情況;(4)壹審審判。包括控辯雙方的意見、壹審認定的犯罪事實以及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意見;(五)二審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包括上訴理由、檢察機關意見、二審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認定的事實、證據的可采性和理由、控辯雙方的意見和采納情況;(6)需要說明的問題。包括* * *同罪案件共犯的定罪量刑,案件是否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當事人的反應;(七)處理意見。表明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意見。第三百四十八條復核死刑、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綜合審查下列內容: (壹)被告人的年齡、被告人是否負刑事責任、是否為孕婦;(二)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三)犯罪的情節、後果和危害程度;(四)原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五)有不能確定的情節,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六)訴訟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應當審查的情形。第三百四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準;(二)原判決認定的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規定確有錯誤,但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並無不當的,經過更正,可以作出核準的判決、裁定;(三)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過重,應當改判的;(四)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認可,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五)復核期間有新的事實、證據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準,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者依照本解釋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經審理後依法改判;(6)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裁定不予核準,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三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準;(二)原判決認定的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規定確有錯誤,但判處被告人死刑並無不當的,可以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不予認可,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四)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和證據的,裁定不予認可,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五)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6)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裁定不予核準,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第三百五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壹人因二罪以上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經復核,認為部分罪名的死刑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對全案裁定予以不核準,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如果認為對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決、裁定是正確的,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核準死刑。第三百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後,發現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不核準全案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如果認為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決和裁定是正確的,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死刑。第三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不核準死刑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第壹審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再審的,可以直接改判;需要開庭查明事實、核實證據或者糾正違反原審判程序的,應當開庭審理。第三百五十四條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復核程序審理案件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不核準發回重審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二審程序發回重審。第三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不核準死刑,發回重審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但本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條死刑復核期間,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室聽取其意見,並制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第三百五十七條死刑復核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復核,並將采納情況和理由反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三百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死刑復核結果。從上面可以看出,壹個罪犯要被判死刑,必須經過層層審查。當然,在死刑復核期間,罪犯的辯護律師還是可以提出意見的,法院也必須聽取律師的意見,否則就違反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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