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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是否有獨立的上訴權?

被害人的上訴權應根據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來確定。

詳情如下:

第壹,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屬對刑事判決沒有上訴權。

1.對於刑事部分,只有被告人和辯護人有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的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這裏的“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包括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潛臺詞是,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刑事部分沒有上訴權。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上訴的,必須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的規定,經被告人同意,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可以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對刑事判決有異議的,可以上訴,但必須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在實踐中,如果被告人聘請了律師,律師會去看守所征求被告人對上訴的同意。但是,對於沒有聘請律師,但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想要上訴的人來說,就有壹個現實的問題:“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的家屬無法會見被告人,因此不存在取得被告人同意的現實可能性。所以這種情況下,通常是被告家屬提出上訴,法官征得被告同意。

二、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屬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人。

3.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受害者作為自訴人出庭,並享有充分的上訴權。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壹般也是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自訴人享有上訴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為什麽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沒有上訴權?

1.在訴訟中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2.有權起訴犯罪。有權對公安不立案決定申請復議;有權對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申請復議;對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對有證據的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3.有權參加法庭審理,有權進行辯論和陳述,有權向證人、鑒定人和被告人提問;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4.有權申請應當回避的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

5.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6.如果不服壹審判決,有權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有權對生效判決提出上訴。

7.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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