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立案後,會進行偵查活動。調查活動包括兩個部分:
第壹,調查取證。
2.對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第壹部分,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的具體內容包括詢問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進行調查、搜查等。在現場。
第二部分,采取強制措施。偵查機關在調查取證的同時,會根據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辦案機關經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犯罪,將決定終結偵查,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如果在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將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審查起訴的時限是多少?
偵查階段結束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將案件的全部證據材料提取、固定、歸檔,然後將案卷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這個階段是整個刑事案件流程中非常重要的階段,其重要性甚至可能超過庭審。
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可以查閱整個案件卷宗,其中最重要的卷宗是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可以充分展示公安機關的偵查思路和案件事實。辯護人可以以起訴意見為綱,對照全案卷宗,檢查案件證據是否真實、有效、充分、足以證明案件事實,並根據案件證據設計辯護思路。
所以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壹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半個月。而且檢察院認為案件證據不是很充分時,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每次壹個月,最多可以退回偵查兩次。
辦理刑事案件的流程是,公安機關先立案偵查,然後將偵查結果交由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提起訴訟後,案件將在法院審理並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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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