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偵過程中的聊天記錄
1,刑偵過程聊天記錄,根據具體情況:
(1)如果涉及案件,該聊天的聊天記錄只能在立案後查看;
(2)涉及刑事案件的,或者涉及刑事案件偵查線索的,公安機關可以對該手機號碼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手段可以追蹤手機位置,監聽通話,攔截短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壹條
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對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批準可以延長有效期,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152條
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偵查人員應當對在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通過技術偵查手段取得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
技術偵查措施取得的材料只能用於偵查、起訴和審判犯罪,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並為相關信息保密。
第二,聊天記錄可以存檔嗎?
聊天記錄可以存檔。記錄作為證據想要得到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必須完成以下證明:
1.必須確認軟件的使用者是雙方;
2.確保獲取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