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教條例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對在押人員的教育可以采取集體教育、分類教育、個別教育、心理矯治、親友勸導、社會幫教、自我介紹等形式。
看守所應當在在押人員進入看守所後的24小時內進行第壹次談話教育,在解除拘留前進行第壹次談話教育。
被拘留者的集體教育每周不少於10課時。
第六十壹條看守所應當組織在押人員每天開展適當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六十二條看守所應當在看守所內開展文化建設活動,營造有利於在押人員身心健康的文化環境和氛圍,促進在押人員認識錯誤、承認錯誤、改正錯誤。
第六十三條看守所在確保安全和在押人員自願的前提下,可以組織在押人員在看守所內進行適當的勞動教育或者職業技能培訓。
看守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在押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擴展數據:
行政拘留期間的探視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罪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同其近親屬通信和會見”,可以探視。
根據
第四十六條?被拘留者見面
(1)訪談對象:近親屬(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被拘留人和單位負責人可以憑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介紹信到看守所會見被拘留人;
(2)會議時間:周壹、三、五上午9:00-165438+下午0: 00,下午2: 30-4: 30。周末和法定節假日不會看到;
(3)會見次數:每名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只允許會見其近親屬壹次。開會前必須在會議登記簿上登記。每次面試時間不超過10分鐘,人數不超過3人;
(4)只有零花錢、衣服、日用品、教育用品等。可以在會議期間給出。拒絕接受水果、煙酒、菜肴、食物等。采訪人送來的物品,必須經過值班民警檢查,才能帶入拘留室。嚴禁攜帶危險品和違禁品進入拘留室。
(五)律師會見在押人員,必須持有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律師執業證書、在押人員或者其家屬的授權委托書或者辦案單位的證明。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