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投訴範本1
原告:* * * * * * * * *
被告: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主任武俊英。
地址:上海市黃浦區福州路185號
電話:962110
要求
1.請求妳院判令撤銷(2011)號勞動教養決定。1475.
2.請求妳院判令妳承擔國家賠償。
(滯留期限按每天142.33元的標準計算)
3.請求妳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首先,被告認定原告等人為報復被害人* * * * * *,將油性物品潑灑在蔬菜上,掀翻菜攤,將單某某打成輕傷。
被告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且原告的對象也是“特定的”。因此,被告認定原告“隨意毆打他人”、“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為”沒有事實依據。
其次,被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勞動教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根據《立法法》第八條第五項:“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本案是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所以法律依據只能是法律。
及被告(2011)上海市勞動委員會申子諾。1475《勞動教養決定書》。
但它是根據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作出的,只是部門規章,其級別不足以設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因此,被告對原告適用審判措施決定“勞動教養”在法律法規適用上是錯誤的。
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依據是《治安處罰法》第九條,情節較輕的,對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即使相關規定與《治安處罰法》相沖突,也應以《治安處罰法》為準。
第三,被告違反了法律程序。
被告在上海市勞動委員會(2011)第147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中寫道。
沒有明確告知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於需要勞動教養的人,承辦人必須查明事實,征求所在單位或者街道組織的意見,報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批,作出勞動教養決定,並向本人和家屬公布勞動教養的依據和期限。
被勞動教養的人在勞動教養通知書上簽字。"
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履行上述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審查。
被告沒有履行這壹程序。
最後,被告濫用職權。
濫用權力本質上是指故意和不當行使權力,客觀上表現為在職責範圍內過度使用權力。
本案被告是在和原告打交道,但實際上是非常草率和不公平的。
對於原告的行為,可以適用“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罰款”。
但是,被告人要優先勞動教養,這是不可思議的。
同時,被害人有嚴重過錯,被告人卻不處罰,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另外,符合《公安部關於辦理勞動教養案件的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教養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勞動教養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籍貫、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犯罪經歷等。
(2)違法犯罪的事實和證據,包括報案單位的認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證據和理由。
(三)是否舉行聽證會,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四)決定勞動教養的依據。
(五)決定勞動教養期限,是否決定勞動教養外執行,決定勞動教養外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在決定是否先予羈押前,先予羈押措施的名稱、期限和折扣。
(六)對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處理決定。
(七)勞動教養人員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八)解決損害賠償的途徑。
(九)作出勞動教養決定的時間”,被告的勞動教養決定書((2011)上海市勞動委員會第1475號)至少存在以下問題:(1)原告的職業和工作單位未列明。
(2)不列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不列舉認定事實和證據的理由。
(3)未列出聽證會的基本信息。
(4)沒有關於是否有預拘留、勞動教養起止日期、折扣的說法。
(5)沒有關於舉報單位認定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的聲明。
(6)只列舉了證據的方法,沒有陳述證據的主要內容。
等壹下。
綜上,原告認為,被告對原告作出的“接受勞動教養壹年”的決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程序上存在非常嚴重的錯誤或不足,也存在濫用職權的問題。因此,我們懇請貴院依法予以撤銷,以維護司法的公正和權威,恢復原告的自由。
我在此傳達
人民法庭
檢察官:
行政投訴示例2
原告:
姓名:_ _ _ _ _ _ _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電話: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姓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職務:_ _ _ _ _ _ _ _
委托代理人:姓名:_ _ _性別:_ _ _年齡:_ _ _ _
國籍:_ _ _ _職務:_ _ _工作單位: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電話:_ _ _ _ _ _ _ _
被告:
姓名:_ _ _ _ _ _ _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電話: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姓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職務:_ _ _ _ _ _ _ _
索賠要求: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事實和理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三。行政賠償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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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申訴
原告: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委托代理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被告: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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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和理由是:
行政投訴3
原告:馬曉軍,男,漢族,365,438+0歲,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袁裕來,浙江明星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38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嚴華峰,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86 XXXXXXXX。
被告:重慶市公安局,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黃龍路555號。
電話:023-63758200
被告: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中興村13號。
負責人:何內平,職務:主任。
電話:023-67851110,郵政編碼:400020。
訴訟請求:
1.確認二被告於2010年6月9日至2011年2月9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為違法。
2.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4839.22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4天×每天142.33元)。
3.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因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事實和理由:
原告因莊莉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於2065年10月9日+00至2065年2月11被監視居住。
在被監視居住期間,兩被告違反有關監視居住的法律規定,強迫原告居住在重慶市江北區建北三村某住宅內,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強迫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強迫原告出具不同意在莊莉案中作證的證明,強迫原告撰寫申請重慶警方保護、 並強迫原告外出購物、吃飯、看電影(被告工作人員同步拍攝試圖表明原告當時“有空”)。
兩被告的上述行為藐視國家法律,玩弄法律,嚴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對原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原告認為,該行為不屬於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屬於違法行政行為,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故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我在此傳達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曉軍。
2065年2月7日43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