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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申訴

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書範本(1)

原告:超級變態,男,2001 1 1出生,現住xxxxxxxxxxxxxxxxxxxx。

電話:* * * *

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裏河東路8號(100820)

負責人:徐瑞標職務:董事

要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第455 067號駁回“尤政”商標的復審決定。

事實和理由

2005年9月8日,原告向商標局提交了“尤政”字樣商標註冊申請(申請號455067,第36類),請求核準的服務內容為:保險經紀;資本投資;金融貸款;銀行;金融服務;儲蓄銀行;擔保;信任;典當;經紀人。2008年6月4日65438+2008年2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原告作出了編號為ZC4884467BH1的商標駁回決定。原告不服商標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2009年8月31日,被告作出第455067號《尤政》商標駁回復審決定,為(2009)上評字第22694號

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評審規則》、《商標評審標準》、《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工作規範》、《類似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規定,程序違法、證據不足導致事實認定錯誤、判決錯誤,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此提起訴訟。

哲智

北京第壹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超級變態

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書範本(2)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宏偉,男,漢族,55歲,甘肅省酒泉市人。

酒泉黎明綜合樓業主,地址:酒泉市雄關路11號。

被上訴人(壹審被告):酒泉市建設局。

地址:酒泉市新城區世紀大道55號。

法定代表人:張曼,該局局長。

被上訴人(壹審第三人):酒泉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地址:酒泉市北環東路9號。

法定代表人:段忠偉,該站站長。

案由:上訴人不服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酒泉酒家子楚第04號行政判決,現提起上訴。上訴請求和理由如下:

1.撤銷行政判決(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04號),依法改判;

二、追究被上訴人長期不履行法定職責,放任其下屬及工程質量監督站違法違規,導致黎明綜合樓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長期不予查處,給被上訴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被上訴人和第三人應承擔違反法律法規、侵害上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壹切經濟損失。

三、壹審確認的相關證據作為技術鑒定的依據。

原因如下:

(1)壹審故意不予確認的事實是,上訴人從2002年9月18日(地下室施工期間)發現本工程施工單位和質量監督站存在嚴重違法行為,要求查處黎明綜合樓施工過程中使用廢鋼筋的行為時開始投訴。直至2008年6月5438+2月65438+2月09日,在酒泉市建設局(2008)酒字第04號行政判決書判決前,我未收到酒泉市建設局依法查處的規範性或非規範性文件。其行政不作為是客觀事實。

(2)日期為2003年3月31日的壹審判決確認的唯壹函件(指蓋有肅州區質監站印章的備忘錄)。得出黎明綜合樓框架梁板“大面積裂縫”為“溫度裂縫”的結論,旨在掩蓋大量使用廢鋼筋導致質量事故的事實。這座建築是世界上唯壹壹座鋼筋混凝土框架梁在自然環境下受凍受熱時樓板斷裂的建築?壹審判決以此為“證據”確認酒泉市建設局履行了法定的質量監督監管職責,可笑!

(3)壹審判決認定的其他證據多為上訴人要求質監站、建設局依法查處質量事故責任人的投訴信,列席各方討論工程加固方案的會議紀要。本案認定的證據大多沒有任何規範性文件顯示酒泉市建設局依法對違規者進行了查處或處罰。壹審判決以項目各方當事人無法律效力的言詞作為定案依據,不符合法律和情理。

(4)壹審判決試圖回避的問題是酒泉市建設局七年拒不依法辦事的事實。片面采信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辯解作為判決依據,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案件事實和證據不清的,應當調查核實。妳不能相信壹方的自述,更不用說把被上訴人的請求作為定案的依據。

壹審判決將不存在的“事實”作為終審判決的“事實”,有失公允。到目前為止,酒泉市建設局沒有對這起重大建築事故的違法責任人進行查處,也沒有對故意生產制造偽劣建築產品的責任人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壹審判決建設局已盡到“法定職責”,確實與事實不符。

(5)壹審立案後,審判長在法定期限10日後,未向上訴人送達被告壹審答辯狀副本。上訴人多次要求壹審法院依法向原告送達被告答辯狀副本,被告知被告未予答復。直到立案後的第三個月,上訴人還沒有收到被告的壹審答辯狀副本。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壹審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答辯狀應訴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依法認定沒有證據和依據,違法事實成立。

(6)2008年9月11日,壹審法院電話通知上訴人“將於9月17日上午開庭”。上訴人當天下午收到開庭傳票時,被法院口頭告知“建設局無人出庭,9月22日開庭。”

9月22日上午,上訴人依法到法院報到時,被告知“建設局仍未到庭,開庭時間改為6月6日-6月9日10。”以筆錄的形式寫開庭傳票,並特別註明要求上訴人“對立案時提交法院的同壹‘證據’進行質證”。限制了上訴人依法舉證和質證的權利,因此也成功地為被告人和第三人回避了能夠證明其違法犯罪的重要證據。(證據)

(7)2008年10月9日65438號庭審中,審判長禁止上訴人在庭審中宣讀起訴狀,限制上訴人就此事實發言和辯論,始終配合被告和第三人,並倉促宣布休庭數分鐘。(證據)

(8)壹審庭審歷時三個月後,審判長以面談、電話等方式迫使上訴人撤訴,並“委婉”告知“黎明綜合樓豆腐渣工程僅作為“法律事實”存在,“不構成法律證據”。國家對假藥、奶粉、牛奶、松花江水汙染等監管部門責任的追究是大氣候造成的,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違法責任的追究卻沒有法律依據。妳最好撤訴,不然什麽時候判還不好說。“審判長對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進行了充分辯護,並作出了法律違背情理的判決,難以令人信服。

(9)壹審判決僅依據壹部法律和壹個解釋。判決書稱,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負責賠償”。但第六十四條的主要規定是對違法責任人進行處罰,停業、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根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均符合工程實際問題。這些條例規定,建築業應有壹個法定的主管當局來執行這些條例。上訴人7年來的上訴還要求建設局依據相關《條例》和《規定》對違法行為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或查處。事實是,建設局至今沒有進行任何調查。壹審從未認定酒泉市建設局依據多項相關法律法規未履行法定職責,而是完全按照被上訴人的意圖避重就輕。長篇大論地引用事件,混淆視聽,為被上訴人開脫違法責任,故意做出非常不公正的壹審判決。深層次的原因值得人們深思,結論是絕對不能接受的。

(10)壹審判決書稱:經審查查明,2002年9月18日質監站鋼材質量有問題,2003年3月19日質監站到現場觀察裂縫,判定為溫度裂縫,請專家鑒定協調會。從判決書列舉的內容來看,在外人看來確實是“詳細明了”,但實際的事實是,質監站承包了黎明綜合樓工程所有建築材料的質量檢測、施工監理和質量監督。質監站“檢驗合格”的175噸鋼材,在施工現場發現鋼材質量存在明顯問題,“經檢驗延伸率不合格,通過雙重復檢”。代被上訴人寫判決書的事實是,2002年9月18日廢鋼筋問題曝光時,該樓地下基礎地下室、壹樓大部分框架梁、樓板已澆築了數十噸廢鋼筋,導致後期裂縫較為嚴重。確認這些事實的結論得到了國家法律專業機構評估的支持。毫無疑問,鋼筋混凝土的建築就在那裏作證,隨時可以質證,審查,檢討!

壹審判決中的“經審理查明”並不能掩蓋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的違法犯罪事實,更不用說質監站是工程質量事故責任人的事實!

(11)酒泉市工程質量監督站拒不承認為該工程出具了虛假的《材料檢驗報告》,也無法拿出具有權威檢驗資質的第三方鑒定單位對工程實體材料進行鑒定的鑒定結論。根據質監站的“聲明”及其提供的“證據”所作出的判決,認定其行為“真實合法”,是對假冒偽劣罪和生產偽劣產品罪的放縱。

根據《建築工程質量檢驗管理辦法》第16條。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8條和第五十九條規定,酒泉市質監站在黎明綜合樓施工過程中實施了多項違法行為,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應該受到相關法律的嚴懲。

壹審判決認定酒泉質監站為非法利益參與生產制造假冒偽劣建築產品的違法事實為“合法”。可見,審判長在作出這壹不公正的判決之前,並不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或其他原因。

(12)壹審判決強行將工程各方技術討論紀要和質監站為規避違法責任而編造的證據認定為建設局查處施工單位和質監站違法事實的證據,與事實和法理不符。反而確認了證明建設局拒不查處施工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站違法事實的證據,要求二審法院調查清楚。

(13)在這起通過壹審的行政訴訟案件中,客觀事實和充分證據證實了刑事犯罪和違法事實、證據的存在。壹審判決試圖回避案件事實和證據,未依法出具司法建議書。上訴人無法信服,二審法院應予重視。

(14)上訴人是劣質工程的受害者,有不合格工程不能使用的事實,有國家權威法定專業鑒定機構對工程實體現狀和材質作出的鑒定結論。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解釋》第六章第五十四條第二項;1項和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等條款向法院提出,不履行法定監督職責的酒泉市建設局承包酒泉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同時也是施工監督和質量監督,賠償被害人和上訴人的經濟損失。壹審判決認為上訴人“賠償請求於法無據”,不符合客觀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

(15)根據《憲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民法》的有關規定:“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

酒泉市建設局未履行法定職責,酒泉市工程質量監督站以虛假的材料檢驗報告為施工單位參與欺詐活動,給上訴人造成重大損失,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有“法律事實”和法律依據,請二審法院核實客觀事實,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壹審判決並非基於真實的事實和證據,而是完全基於被上訴人的“陳述”,違反常識和相關法律規定。為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追究被上訴人長期不履行法定職責和第三人違法侵權的賠償責任,我們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向妳院提出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改判,並責令被上訴人、第三人賠償上訴人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我在此傳達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宏偉。

* *年份65438+2月28日。

行政訴訟起訴書範本(三)

原告:苗桂芳住址:儀征市大邑鎮河北村小店組電話:* * *

被告:儀征市人民政府地址:江蘇省儀征市解放東路48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費職務:儀征市人民政府市長。

電話:* * * *

訴訟請求:節約土地資源,加強對違法建築的執法力度。

事實和理由:我是儀征市大義鎮河北村小店組村民苗桂芳。2008年7月28日,我向李副省長反映,何軍華和何兩兄弟侵占他人土地,非法建房。(何俊華和何兩兄弟,十五年前離開儀征市大義鎮河北村小店組,在儀征市建房、生活、工作。他的老屋占地1500平方米,全部出租給外地人做生產車間,現在正在蓋新房。有些蓋新房的地塊和我們家有爭議,確認後才能開工。).江蘇省副省長李作了批示,儀征市國土局的工作人員下來找我家談話,做了陳述。農村壹套房子只能有壹處宅基地,建新房必須先拆舊房。嚴格按照儀征農民建新房的標準,建築面積只能是165平方米,建築只能是165平方米的70%。涉及土地糾紛的問題,確認後才能施工,我們也已經向國土局提交了土地確認申請。然而,奧運會閉幕後,何軍華和他的兄弟們依然我行我素,憑借手中的權力,非法侵占他人土地,建造房屋。我去阻止他們,他利用家人強行施工,打人。何軍華和何兩兄弟說,我家有人在市委市政府,法律和領導指示都沒用。我的房子違章建,妳能把我怎麽樣?河北村支部書記明付梅竟然說,任何壹個家庭都有權力和影響力,在妳家阻止也沒用。明付梅自己率先占用新土地建房子,舊房子不拆,賣給外國人。在河北村,我們把《土地管理法》當成兒戲,對老百姓影響極壞。我告訴儀征國土局,何俊華和何的房子又違章建了。國土局的工作人員和上次領導到我家指示的言行完全不壹樣。他們明顯包庇何俊華、何,國土局知法犯法,嚴重失職,包庇違法行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哲智

儀征市人民法院

原告:_ _ _ _ _ _ _(蓋章)

9月28日,* *

附:1,本投訴2份。

2、何華杉違章建築圖片及老房子圖片、

3.河北村支部書記明違規建房、私賣舊房的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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