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行政執法機關侵犯公民權利,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介入調解嗎?

行政執法機關侵犯公民權利,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介入調解嗎?

行政調解可以。

行政調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民事糾紛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相互理解,達成協議,從而合理、徹底地解決糾紛。

中介類型

作為壹個法律術語,調解包含三種類型的調解,即民事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

《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建立黨和政府主導的群眾權益維護機制,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行政調解之所以能夠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和手段,是因為行政調解實現了三個維度的和諧:當事人之間的和諧、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和諧;守法與監督執法的和諧;行政調解制度的存在保證了社會沖突解決機制系統的內在和諧。總之,行政調解是全方位的“三個和諧”。

行政調解的類型

我國行政機關依法可以進行的調解有很多種。可以說,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能的過程中,基本上可以調解糾紛。但是,行政調解主要指以下幾類:(1)基層人民政府的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調解壹直是我國基層人民政府的壹項職責,主要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進行。(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個體工商戶、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3)公安機關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損失後,應當組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損害調解。這是法律法規賦予公安機關進行調解的權利,有利於妥善解決糾紛,增進當事人之間的團結。(4)婚姻登記機關調解。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壹方提出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法律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同時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因此,婚姻登記機關還可以對婚姻雙方進行調解,有利於婚姻家庭的正常發展。

功能

解決(之間的)沖突

首先,行政調解以快速、廉價、尊重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1)與法院訴訟相比,行政調解不需要復雜的程序,即時性強,無論達成協議與否,效率都很高。

行政調解研討會

(2)與法院訴訟相比,行政調解作為政府服務職能的體現,當事人的整體成本遠低於法院相對較高的訴訟成本和高昂的律師代理費。考慮到成本和收益,當事人自然更願意選擇低成本的行政調解來解決糾紛。

(3)行政調解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當事人的參與為必要條件,既有利於當事人了解法律,也有利於降低日後的執法成本。

同時,行政調解的內容、方式和結果應當以合法為依據。而法律——正如馬克思所說——即使是國王也不能對經濟規律發號施令——在終極意義上,是和諧社會的體現和保障。因此,行政調解的過程,作為法律實施的過程,也是法律本身所隱含和追求的和諧過程。

達到和諧

其次,行政調解有利於實現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和諧。

(1)行政調解是在民主協商和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產生的,體現了民主管理和當事人自主行使處分權的自願原則的有機結合,也可以起到與強制性行政行為相同的作用。

(2)通過做耐心、細致、全面、具體的調解工作,培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樹立行政機關良好的工作形象,弘揚為人民服務的精神,從而增強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的信任,提高行政機關的執法權威,進壹步建立人民群眾與政府之間密切和諧、協調互信的關系。

(3)行政調解將當事人自主意誌的表達建立在行政機關正確執法所建立的權威服從和信任的基礎上,使當事人自願聽取行政機關正確有益的勸導,化解糾紛,化解矛盾。這樣,它就不同於被動的依法維持秩序的行政行為,因為它不僅解決了最低要求的整改問題,而且進壹步使政府在更高的層面上采取積極主動的方式,創造了法律允許的、當事人和政府認可和同意的更加合理和完善的社會關系,促使行政機關在更全面和徹底的意義上履行職責。

同時,行政調解的過程也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人就是否自願、是否依法調解進行相互監督的過程。如上所述,法律本身也包含和追求社會和諧。因此,對行政相對人的監督也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實現法律的和諧價值和追求。

確保系統的和諧

最後,行政調解制度的存在保證了社會沖突解決機制體系的和諧。社會沖突的強度不同,決定了其解決機制必須分為不同層次的系統。第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行政調解的對象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的行為”。因此,將強度相對輕微的社會矛盾納入行政調解範圍,將其他激烈的社會矛盾納入行政拘留乃至刑事制裁範圍,既能節約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資源,又能確保社會矛盾的化解,實現社會矛盾化解機制的內在協調。

原理方法

行政調解與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壹樣,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說服當事人互諒互讓,讓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自願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因此,合法和自願是調解必須遵守的原則。此外,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壹樣,必須堅持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這壹本質與自願原則密切相關。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協議後反悔的,壹方或者雙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訴訟權利。調解有各種靈活的方法,與具體調解人的知識和經驗有關。但總的來說,在調解過程中,要做到深入調查研究,虛心聽取當事人意見,查明案情,親切耐心解釋案情,耐心細致,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堅持說服教育和方便群眾的工作方法。

  • 上一篇:刑事訴訟模式的含義,特征以及訴訟模式的理論有哪些?
  • 下一篇:許蘭亭的個人成就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