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歷史類型
壹、刑事訴訟歷史類型的概念
刑事訴訟的歷史類型是以某種標準為依據,對歷史上存在過的和現代的刑事訴訟所作的劃分或分類。
刑事訴訟本質的歷史類型:以階級實質為標準對刑事訴訟的分類。
刑事訴訟形式的歷史類型:以表面特征為標準對刑事訴訟的分類。
二、刑事訴訟本質的歷史類型
(壹)奴隸制社會的刑事訴訟
奴隸制社會刑事訴訟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特點:
1.刑事訴訟是維護奴隸占有制的社會秩序的工具,它公開保護奴隸主享有種種特權,同時對廣大奴隸實行野蠻、殘暴的鎮壓。
2.奴隸制社會的最高司法機關是皇帝。
3.奴隸制社會壹般都實行過神明裁判或神示的證據制度。
(二)封建社會的刑事訴訟
封建社會的刑事訴訟最顯著的特點:竭力維護封建地主階級享有的特權,殘酷鎮壓廣大農民。
封建社會的最高司法機關同樣是皇帝。
封建社會的刑事訴訟特別重視被告人的口供和廣泛采用刑訊的方法。
(三)資本主義社會的刑事訴訟
資本主義社會的刑事訴訟的本質特征:是為資本主義制度服務的工具。
其次,資產階級在法律上規定了禁止刑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罪推定、法官獨立、審判公開以及被告人享有辯護權等訴訟原則,比封建社會有進步。
另外,資產階級刑事訴訟的形式和評定證據證明力時所依據的原則或標準,也已不同於封建社會。
(四)社會主義社會的刑事訴訟
社會主義社會的刑事訴訟是保護人民利益、維護社會主義統治秩序的工具。
社會主義刑事訴訟繼承歷史上壹切先進的、民主的、科學的法律思想和訴訟原則,同時在總結人民自己的司法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新的法律思想和新的訴訟原則。
在審查判斷證據方面,堅持以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為指導,反對先入為主、主觀臆斷和單憑口供定案,強調調查研究,尊重客觀事實,服從客觀事實。
三、刑事訴訟形式的歷史類型
(壹)彈劾式
彈劾式訴訟的特點
1."不告不理"。訴訟的進行主要是依靠當事人雙方的積極性,訴訟是否提起完全取決於受害人。
2.法官在訴訟中處於消極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負責審判不執行控訴職能。
3.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時,就會采用決鬥等辦法並根據所謂神示的結果作出判決。
4.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權利是平等的,可以進行對質和辯論。
5.彈劾式訴訟形式下的審判壹般都是公開的,並通過言詞辯論的形式進行。
(二)糾問式
糾問式訴訟的特點
1.國家官吏依其職權主動地追究犯罪。
2.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實際上都不具有現代法律意義上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3.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不分,法官集審判權、起訴權和偵查權於壹身。
4.同野蠻的刑訊、拷問始終緊密地聯系在壹起。
5.壹般都是秘密進行的。
(三)混合式
混合式訴訟既有彈劾式訴訟的許多特點,又有糾問式訴訟的某些特征。
在混合式訴訟形式下,刑事訴訟分為兩個大的階段,即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追訴階段和法庭審判階段。這兩大訴訟階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點。
在審判階段,彈劾式訴訟的特點體現得比較充分。混合式訴訟的法庭審判,也是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混合式訴訟中的審判職能和控訴職能是分開的。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上的訴訟地位是對等的,都是訴訟主本。混合式訴訟中的法庭審判都是采用言詞辯論和直接訊問等方式、方法,同時壹般都是公開進行的。
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起訴階段,糾問式的特點有所體現。在混合式訴訟中,均實行以國家追訴為主的原則。被告人在這個訴訟階段的地位、應享有的權利以及與追訴者之間的關系等,同法庭審判階段相比,差別還是比較明顯的。混合式的偵查、起訴過程,壹般都不公開,不通過辯論的方式進行。
當事人主義的訴訟形式:壹般指英美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形式。英美法系國家法庭審理所采取的方式是交叉詢問,即由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對彼此傳喚到庭的證人,交替進行所謂"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法官壹般只是處於主持者和指揮者的地位。控、辯雙方之間的對抗、辯論等特點體現得比較充分。法官在開庭審理前只能了解起訴書中所列舉的事實,對案件的證據材料並不清楚,同時也不能對被告人進行庭審前的訊問。
職權主義的訴訟形式:壹般指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形式。法官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是處於審問者的地位,特別是在法庭調查階段,法官始終是依其職權審訊被告人、詢問證人和查對核實各種證據的審問者。法官在開庭審理前就能了解全部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同時可以在庭審前訊問被告,可以對證據進行查對核實工作。
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形式或模式,在1997年1月1日前,同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形式或模式比較接近,同英美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模式差距較大。1997年1月1日起,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借鑒和吸收了英美法系刑事訴訟模式的某些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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