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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區刑事辯護律師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06)綏壹字第426號

公訴機關為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李瑞麗,男,1964年6月5日出生,壯族,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初中文化,住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興寧區五塘鎮王鑄村三洞坡11號。因本案於2006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現在被羈押在廣州市第三看守所。

委托辯護人梅,廣東人民時報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穗訴(2006)第4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瑞麗犯運輸毒品罪,於2006年6月27日向我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侯向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瑞麗及其指定辯護人梅到庭參加了訴訟,目前庭審已經結束。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7月15日晚,被告人李瑞麗受他人指使,從雲南省昆明市乘坐MU5739航班,於次日零時許抵達廣州白雲機場。被公安人員查獲,當場從其黑色行李箱中查獲白色圓柱形物體47個,凈重4065438。當日,被告人李瑞麗兩次從其體內排出***14白色柱狀物質,經鑒定凈重為119.5克,檢出海洛因,含量為94.8%。案發後,公安機關查獲上述白色圓柱狀物體***61粒,凈重***520。7克,全部檢出海洛因成分。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人在庭審中出示或宣讀了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逮捕過程、情況描述、傳喚清單、扣押清單、鑒定結論、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瑞麗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之規定,構成運輸毒品罪,特此請求本院依法對其量刑。

被告人李瑞麗在法庭上辯稱,自己是因為欠別人錢才被迫運輸毒品的。其辯護人辯稱:第壹,本案被告人李瑞麗未能成功將毒品交給下壹手,其行為屬於犯罪未遂;2.被告人李瑞麗系初犯;3.被告人李瑞麗受他人指使運輸毒品,系從犯;四、本案可能有特殊情況,請法院核實。

經審理查明,2006年7月15日晚,被告人李瑞麗受他人指使,攜帶海洛因從雲南省昆明市乘坐MU5739航班,於次日淩晨零時許抵達廣州白雲機場,隨即被公安人員查獲。當場從其黑色行李箱中查獲白色圓柱形物體47個,凈重4065438+。當日,被告人李瑞麗兩次從其體內排出***14白色柱狀物,經鑒定凈重為119.5克,海洛因含量為94.8%。綜上,公安機關查獲海洛因61,凈重520。七克。

上述事實在庭審中得到公訴機關的證實,並有下列證據經控辯雙方質證予以證實:

1.接受了刑事案件登記表,確認通過調查發現了案源。接警單位為廣州市公安局毒品犯罪偵查支隊壹大隊,接警時間為2006年7月15。

2.經抓捕,確認被告人李瑞麗落網,案件告破。

3.廣州民航醫院病歷及透視申請表證實,2006年7月16日2時許,李瑞麗在該院進行腹部透視,發現腹部有多根長異物。灌腸後,10用紅色避孕套包裹的大小不壹的圓柱形物體排出,移交給廣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員。

4.廣州市第三看守所發布的聲明證實,2006年7月6日被送進看守所的被告人李瑞麗於當日中午左右從體內排泄出拇指大小的紅色物品4件,並移交給廣州市公安局毒品偵查支隊壹大隊。與此同時,與被告人李瑞麗同監倉的6名服刑人員見證。

5.取得證據通知書、報告表、通話清單,確認號碼為1379818 * * *(廣州“陳驍”)2006年7月12日至7月16日、1362886 *之間。

從李瑞麗的1362886 * * *手機中提取的數據證實,該手機於2006年7月16日3時未接來電,號碼如下:1379818 * * *(接聽人“陳驍”號碼)和65438。

6.扣押物品清單2份,用以證實扣押被告人李瑞麗的白色圓柱形物品57件、小鳥手機1部;紅色避孕套包裝4個圓柱形物體。

7.查獲李瑞麗機票壹張,經被告人李瑞麗辨認,簽為2006年7月5日21: 45昆明至廣州MU5739航班機票。

8.現場照片由被告人李瑞麗辨認,其署名為2006年7月16日零時被公安人員抓獲的地點。

9.被查獲的行李箱經被告人李瑞麗辨認,其交代該行李箱為其於2006年7月15日從昆明乘坐MU5739航班攜帶回廣州的黑色行李箱。回到廣州後被公安機關抓獲,在行李箱內發現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海洛因和紅色避孕套。

查獲的10、61用避孕套包裝的海洛因照片,經被告人李瑞麗辨認。

11.扣押的手機和電話卡照片經被告人李瑞麗辨認,其供述是其使用的電話。他用這個電話與“大姐”和“陳驍”聯系,以便運輸和移交海洛因。

12,廣州市公安局出具刑事實驗室檢驗報告(第1031號),白色圓柱形物體47個,凈重401。2克,檢出海洛因,含量為95.8%;2)、白缸14,凈重119。5克,檢出海洛因,含量為94。8%。

13.被告人李瑞麗供述:她於2006年7月2日從南寧乘坐火車到雲南昆明,到雲南瑞麗賭博。7月8日輸錢後,她打電話給高利貸借錢。她說沒錢借,可以幫她用毒品賺錢,讓她7月15把海洛因帶回廣州。7月15日,她從雲南瑞麗偷渡到緬甸,尋找“大姐”。“大姐”給她61包在紅色避孕套裏的白色海洛因吞下,還說有人在廣州收貨了。吞下毒品後,她回到雲南瑞麗,從瑞麗坐車到芒市,又從芒市坐飛機到昆明。期間,“大姐”給她的手機打了1398826 * * *的電話,讓她交給在廣州收貨的人,電話是1379818 * * *。在候機大廳吃了八寶粥後,他在機場的衛生間裏拉出了47粒海洛因。他把海洛因用黑色塑料袋包好,放進黑色行李箱,帶上了飛機。2006年7月16日零時10分到達廣州新白雲機場時,在飛機出口處被公安人員抓獲。他在昆明機場廁所吸食海洛因約61次,在廣州民航醫院吸食海洛因47次,吸食海洛因10次,於16年7月被刑事拘留後,在廣州市第三看守所羈押室吸食海洛因毒品最後4次。

我們認為,被告人李瑞麗無視國家法律,大量運輸海洛因,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關於被告人李瑞麗因債務脅迫而運輸毒品的辯解,經查,其在偵查機關供述其賭博輸錢後運輸毒品是為了賺錢,但被脅迫的辯解無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納。關於辯護人認為李瑞麗犯罪未遂的意見,經查,本案被告人李瑞麗實施了從雲南向本市運輸毒品的行為,運輸毒品罪屬於行為犯,其已完成的刑法規定的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屬於既遂;關於李是共犯的意見,經查,本案被告人李瑞麗為給自己謀取高額利潤,親自實施運輸行為,在運輸過程中起主要作用,其行為不符合共犯的法律規定;本案存在特殊誘因的意見,沒有相應證據支持,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李瑞麗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繳獲海洛因520。7克,沒收銷毀;作案工具波導牌手機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廣州市公安局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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