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宅”不是壹個法律概念,壹般指出現非正常死亡,給人帶來主觀恐懼的房屋。我國現有法律沒有規定房屋交易過程中,賣方或經紀公司必須披露非正常死亡的不利因素。這是否意味著買家買了“鬼屋”只能“吃黃連”而不自知?下面通過壹個法院案例來看看買了“鬼屋”怎麽辦?真實案例2017 12.9、原告彭與被告岑某及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岑某名義在番禺區鐘村街購買房屋。合同履行期間,彭某向岑某支付了首付款(含首付款)、按揭服務費及中介費,岑某也按合同約定將涉案房屋交付給彭某,後雙方到房管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彭還沈浸在買新房的喜悅中。有鄰居告訴彭,這棟房子已經有人自殺了。這是壹棟鬧鬼的房子,已經空置了好幾年。彭聽到這個消息很驚訝,隨後到社區管理辦公室和派出所核實。他了解到,2015年8月,房屋主人的兒子在房屋樓道上吊自殺,房屋於2017年賣給岑。在確認了上述信息後,彭和他的家人都感到震驚和恐慌。到目前為止,他們從來不敢壹個人去房子裏,更別說搬到房子裏了。為了買房,彭和家人省吃儉用多年。買房首付耗盡了家裏多年的積蓄,可他們萬萬沒想到,自己花363萬買的東西,竟然是壹間鬼屋。隨後,彭在網上查詢了岑某的信息,發現岑某是壹家房地產中介公司的員工,也是壹名房地產經紀人,且種種跡象表明岑某利用其在房地產中介公司的信息優勢,惡意隱瞞涉案房屋已非正常死亡的重要信息,惡意炒作鬼屋。岑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據此,彭與鄒協商,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鄒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賠償損失,但鄒拒絕了彭的要求,彭訴至法院。基層法院經審理認為,岑作為中介公司的員工,在購買涉案房屋前,具有比普通購房人更方便了解房屋情況的優勢。且鄒某在出售涉案房屋時,並未主動告知彭某其職業情況。其次,岑雖然主張自己是按照當時的市場價買的房,但法院只顯示他提供給賣方的貨款是654.38+0.79萬元。另29萬元,鄒稱是現金支付,但未提供相關收據予以證實。此外,岑稱涉案房屋為自己使用,但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購買後居住在該房屋內。因此,法院認為岑某的辯解沒有根據,予以駁回,且當時交易的中介公司為岑某的公司,不能排除岑某對涉案房屋非正常死亡案知情的可能。法院由此認定,鄒隱瞞了涉案房屋的真實情況,已構成欺詐。最終,法院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鄒返還買受人相關費用,並賠償損失36.3萬元。二審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律師建議,如果購房者對“鬼屋”感到害羞,可以要求業主在合同中約定信息披露條款,如“業主保證所售房屋未發生過非正常死亡或嚴重刑事案件,可能導致購房者心理焦慮。如果買受人發現房屋發生上述情況,業主未書面告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業主賠償壹定損失。不小心買到“鬼屋”後,買家可以積極尋求法律救濟:1。買受人有權在知道“鬼屋”的壹年內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雙方的買賣合同。2.合同解除後,物權狀態回到初始狀態,房屋返還給出賣人,返還買受人已支付的房款。3.賣方應承擔因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法律後果,並賠償買方的損失(如中介服務費、契稅、個人所得稅、不動產登記費等。)產生的性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以撤銷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有多猛?有人死在屋裏很兇嗎?在墓地上蓋房子很兇嗎?這房子總是很奇怪。在某個時間失去力量很兇嗎?睡在屋裏,每天晚上都會夢到壹些鬼神。很兇嗎?對於是否是鬼屋,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定義。比如有的人陽氣很強,有的人陽氣很弱,壹個不容易暈倒在屋裏,壹個不會發生,那就吃吧。這房子真的很兇嗎?房子的買賣還是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的。如果壹個鬼屋位於黃金地段,周邊房價65438+10萬平米,房子賣6萬,妳心動了嗎?我猜有很多人想賭壹把。記得之前聽做房地產的朋友說,市場上有壹些人專門買賣鬼屋,挑賣家,房子不夠兇就挑買家。如果硬要問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只能說這套房子存在壹定的瑕疵,賣方違反了誠實守信的義務,沒有將實際情況告知買方。之前看過上海某法院的判決書。壹般情況是,壹個人買了房子之後,發現有人死在裏面,每天晚上做噩夢,最後還壹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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