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律師接手離婚案件收費不壹。目前律師收費壹般有兩種: 1、以壹個數額起價,再根據超過壹定數額的爭議財產加收壹定費用。 比如,某律師的收費標準是五千元起價。也就是說,不論案件爭議金額再小,甚至沒有爭議***同財產,起價的收費額就是五千。如果爭議財產超過了五十萬元,超出部分還要加收壹定比例。這個百分比有的律師是1%,有的律師是2%.還有的律師是根據不等的爭議額再超額累進,這裏不再詳述。總之,是家裏財產越多,律師收費的價格可能就會越高。 2、風險代理:交壹定的基本費用,再確定壹個打回財產數額的收費額度。 這種案件壹般適用於爭議焦點在於財產分割的案件,這種案件壹般難度在於***同財產的取證或執行。比如,壹方不知道另壹方的股票情況或銀行存款情況,或公司股權持有情況,或另 壹方的財產 分散,在各個省市甚至各個國家。需要律師做大量調查取證工作。為了刺激律師工作積極性,在雙方協商壹致的情況下,先由當事人支付壹定數額的啟動資金(壹般五千元左右),而後律師再調取相關證據,查找對方財產,做財產保全工作,壹直負責至案件判決後的執行。在執行回來的財產中,律師提取壹定比例的報酬,目前壹般在10-20%左右。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