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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程序?二審刑事案件審判的司法實踐分析

雲霓?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

範潔?原職務檢察官,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委員會顧問。

在《刑事案件二審審判方式分析》壹文中,我們從被告人上訴的目的、刑事案件二審的功能、二審審判與不審判的區別三個方面對刑事案件二審審判進行了分析,得出二審法院傾向於不開庭審判的結論。為此,筆者對司法實踐中當庭審理與不當庭審理的區別,以及什麽樣的審理更能達到當事人的目的做了進壹步的研究。

如前所述,只有當庭審理才能滿足刑事二審功能的實現。縱觀我國刑事訴訟法二審審判方式的變遷,可以看到1979年二審審判方式不開庭,196年修改為以審判方式為主審判方式為輔,2012年修改為以審判方式為主審判方式為輔,2018年仍保留審判方式。之所以發生這種變化,是因為司法的歷史和教訓壹再證明,司法公正——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只有通過舉行庭審才能實現,這是人類社會文明在司法領域的體現。當然,制度的進步與觀念的滯後之間的矛盾,導致完整的司法理念不被民眾,甚至是個別司法人員所接受,這是目前的主要問題。

程序的價值壹方面是保證實體正義的實現,另壹方面是其最重要的價值,即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限制司法權的濫用,保證被告作為訴訟主體受到尊重。當庭審判保證了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增加了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平等對抗的機會,獲得了公正審判的可能性。其程序價值遠大於司法實踐的效率。用壹句通俗的話來說就是“我被判了十幾年,至少允許我多說幾句。”司法機關應該對被告有這樣的寬容。

聽證會能否達到當事人的目的,要看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當庭改判的可能性大還是不大?這個沒有理論分析那麽明顯。很難拿出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哪壹種可能性更大,因為我們對當庭審理案件占上訴案件的比例、當庭審理案件的改判率和不當庭審理案件的改判率這三個數據沒有全面掌握。但根據壹些學者對個別數據的實證研究,發現壹個有趣的現象,可能有壹定的參考價值。張丹檢察官以我國東北、西北、東南地區為地域選擇,以通化、Xi、深圳三個中級人民法院2065,438+04至2065,438+06審理的2229件二審案件為基礎數據。通過綜合分析發現,三地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審理案件普遍偏低,通化法院開庭審理率(指開庭審理案件占全部上訴案件的比例)為5.68。在修改的情況下,不開庭修改的情況明顯高於開庭修改的情況。(張丹,刑事二審程序審判範圍實證研究,中國案例法學評論2018 01)。2012至2016,D省Z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二審刑事案件2256件,開庭審理案件數291件,僅占12.9%。采用閱卷和調查訊問方式審理的案件總數達到1588件,占70.39%,超過案件總數的三分之二。(田原,刑事二審不審現象常態化現象分析及問題解決——以D省Z市中級人民法院為分析樣本,《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5期,2017)

前述學者的研究是否必然得出以下結論:1,二審審判方式已被司法實踐錯誤設定;2.實際上,開庭與否並不影響當事人目的的實現(即改判)?就第壹個判斷而言,很多學者的研究都得到了證實。就第二個判決而言,值得進壹步探討。

筆者通過對張文統計數據的進壹步分析發現,當庭改判率(指開庭後改判案件占開庭案件的比例)顯著高於開庭後改判案件(指開庭後改判案件占開庭案件的比例)。其中,通化的試修率為21.7%,非試修率為6.6%;深圳審改率54.3%,非審改率18.9%。審判後改判的可能性是不審判的三倍。(由於數據原因,無法分析Xi安的試改版率和非試改版率。)

以上數據有說服力。雖然不經審判改判是可能的,但經過審判改判的可能性更大。當然,為了進壹步證實和支持上述判斷,還需要更多的數據和更大範圍的分析統計。但這壹結論也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理論分析和立法的要求:二審審理能夠更好地保護被告人的權利,實現其上訴的目的。如何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改變法院不願開庭的傾向,實現委托審理案件,更大程度地維護當事人的權利,需要進壹步探討。

其實除了理論,更好的是實現當事人的目的,維護當事人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充分認識到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要求:“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通過法院審判的程序公正來實現。發揮審判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障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確保訴訟證據當庭出示、案件事實當庭查明、辯護意見當庭發表、判決結果當庭形成。”因此,要達到當事人的主要目的,最好的辦法就是開庭審理。

雖然這個意見沒有指出二審是否也應該以審判為中心,但是作為對二審的全面審查,開庭審理是合理的。當然,因為二審和壹審有較大區別,壹審進行了全面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並給了被告最後陳述。確實有壹些案件是被告人上訴的,被告人對壹審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只是對法律適用或者量刑有異議。這個時候,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都沒有必要和壹審壹樣開庭。因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當然,這裏的規定是什麽意思,應該說是眾說紛紜。這將在下面進壹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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