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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師談刑事拘留

打了很久的電話才出來

跌跌撞撞壹年半的“醉駕入罪”終於有了結果。2011 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高票通過,並於2011年5月25日起施行。修正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只有在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的情況下,才必須給予刑事處罰。“危險駕駛”的定罪改變了“事故後處罰”的方式。不管有沒有後果,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都會受到刑事處罰。

有利於打擊酒駕

酒駕和市區飆車早已成為公眾深惡痛絕的兩大“殺手”。近年來,因酒駕、飆車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案件不斷沖擊著公眾的神經。2008年的孫偉銘案、2009年的李井泉案、杭州“70碼”事件,人們仍然記憶猶新。如何從立法層面懲治這些危險駕駛行為,成為司法機關和公眾眼中的最佳方法。

其實“犯酒駕罪”壹直壓力很大。在審議階段,不時聽到“醉駕罪太重,對公務員不公平”的說法,理由是公務員壹旦被認定醉駕,將面臨開除公職的處罰。也有人因為我國現行刑法已經規定了交通肇事罪而再次質疑醉駕罪。對此,廣州日報評論稱,雖然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只有在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的情況下才給予刑事處罰。因此,在實踐中懲治這種危險駕駛行為時,往往要“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定的《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的意見》指出,醉酒駕車致人重大傷亡的,應當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立法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難對酒駕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預防犯罪作用,只好停留在“壹並處罰”的情況下。“危險駕駛”的定罪改變了“事故後處罰”的方式。不考慮後果,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就會受到處罰,這凸顯了法律對生命的尊重,更有利於打擊酒駕,減少酒駕。

縱觀全球,針對酒駕、飆車等社會問題,通行的做法是通過立法來預防問題。比如在美國,壹旦被認定為“酒駕”,就會被拘留監禁,重者可判1年有期徒刑;在新加坡,酒後駕駛的慣犯甚至可能面臨高達10年的監禁...

多數車主支持“醉駕有罪”

據成都商報報道,在壹項針對成都50位市民的調查中,* * * 41位市民明確表示支持刑法修改的新規定,希望用更嚴厲的手段打擊酒駕;6名公民明確反對,認為使用刑事處罰過於嚴厲,對意外犯錯的人不公平;另有三人表示可以理解,但並不樂觀。至於實施效果,大部分人持保留意見。

朱先生是壹名大學研究員。他有8年的駕駛經驗,沒有飲酒習慣。他認為,對酒駕的處罰必須拿出真正有威懾力的處罰辦法,而且必須嚴厲打擊。劉先生是公務員,有六年駕駛經驗。他還認為,“酒駕不能不讓司機和行人感到不安全。”也有壹些市民對此表示反對。任先生是建築設計師,有八年駕齡,無飲酒習慣。他認為只加壹項罪名不會有效果。如果酒駕成為刑事處罰,將由法院判決,執法成本高。教師李小姐認為把酒後駕車者當作罪犯太過分了。如果沒有後果,法院會判他死刑,對他以後的生活沒有好處。

記者隨機采訪佛山部分車主發現,除個別受訪公務員認為量刑過重,直接影響前途外,對“酒駕入刑”的支持率高達90%。某大型門戶網站調查也顯示,“酒駕入刑”的支持率高達88.3%,反對的只有8.2%。

很多車主都承認體檢報告不理想,不適合喝酒。“深信不疑”可以作為以後喝酒的壹個很好的擋箭牌。“酒文化再流行,也不能強迫別人犯罪。”不少“不貪杯”的車主為此歡呼雀躍。

期待更詳細的細則。

佛山資深律師徐玉發在解讀新規時表示,與之前相比,醉駕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處以扣留、暫扣駕駛證3~6個月的罰款500 ~ 2000元,刑法修正案明顯提高了醉駕的違法成本。不過,徐玉發表示,刑法修正案對飆車的處罰還有很多爭議。什麽樣的情況屬於“追賽車”,什麽樣的情況屬於“惡劣”等。,還期待更多的細節,比如量化對速度和私人空間的侵犯。否則將很難界定飆車的刑事拘留。

四川大學刑法學教授魏東表示,酒駕壹旦定罪,就涉及到執行的問題,執行又涉及到判決的問題。如何界定判斷的標準?這涉及到很多具體問題,在實踐中不太實用,很多程序需要完善。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東飛也指出,實踐中,酒駕者太多,證據不固定,沒有辦法處理。酒後駕車定罪可能會威懾司機,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這只是壹廂情願。另外,酒駕壹旦產生危害結果,適用交通肇事罪還是酒駕罪?這會給司法處理帶來很大的麻煩。另外,長期醉酒駕駛的人是否構成累犯也是壹個問題。

當前,酒駕、飆車、惡意欠費等行為越來越容易發生,其社會危害也在逐步擴大。在這樣的背景下,既是時代的需要,也是法律保障民生的應有之義。

25日表決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車、飆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入罪,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處拘役,並處罰金。與此同時,人們呼籲已久的“惡意欠薪”也被定罪。

經過三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八稿爭議較大。最後以投票表決的方式廢除了13經濟非暴力犯罪,增加了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酒駕、飆車等新罪名。壹方面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法律原則,另壹方面也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和現代化特征。

毫無疑問,我國刑法在實際執行中存在“死刑過重、無期徒刑過輕”的問題,所以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死刑罪名,也符合逐步減少死刑的大趨勢。但是,減少死刑並不意味著降低法律的尊嚴和門檻。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它能夠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實際情況隨時進行調整。當前,酒駕、飆車、惡意欠費等行為越來越容易發生,其社會危害也在逐步擴大。法律對此的漠視,其實是壹種間接的縱容。在此背景下,將酒駕、飆車、拒不支付報酬、惡意拖欠工資等危險駕駛行為正式入罪,既是時代的需要,也是法律保障民生的應有之義。

酒駕和市區飆車早已成為公眾深惡痛絕的兩大“馬路殺手”。酒駕飆車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案件近年來屢有發生。2008年的孫偉銘案、2009年的李井泉案、杭州“70碼”事件讓人記憶猶新。如何處罰這些危險駕駛行為,司法界和公眾壹直呼籲從立法層面解決。縱觀全球,也普遍存在酒駕、飆車等社會問題,通行的做法是通過立法來預防問題。比如在美國,壹旦被認定為“酒駕”,就會被拘留監禁,重者可判1年有期徒刑;在新加坡,酒後駕駛的慣犯甚至可能面臨高達10年的監禁...

雖然我國現行刑法中有交通肇事罪,但只有在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的情況下才給予刑事處罰。所以在懲治這種危險駕駛行為時,往往要“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定的《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的意見》指出,醉酒駕車致人重大傷亡的,應當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立法的缺失,使得法律難以對酒駕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預防犯罪作用,只好停留在“壹並處罰”的情況下。這次的“危險駕駛”定罪,改變了“事故後處罰”的方式。不管有沒有後果,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就要受到處罰,這凸顯了法律對生命的尊重,更有利於打擊酒駕,減少酒駕。

其實酒駕定罪也是在相當大的壓力下通過的。在審議階段,不時聽到“醉駕罪太重,對公務員不公平”的說法,理由是公務員壹旦被認定醉駕,將面臨開除公職的處罰。且不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務員不享有法外仁慈的特權,以不正當開除公職為借口質疑醉駕罪,某種意義上就是阻撓法律與時俱進。這種法律邏輯是最可怕的。從這個角度來說,醉駕犯罪體現的不僅僅是法律的進步。

任何時代的規律都不可能脫離實際。根據新的社會形勢及時調整法律,是法制時代的文明體現。期待接下來的司法解釋能為新增的危險駕駛罪和惡意欠薪罪提供更好的操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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