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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律師內蒙包頭案有結果了嗎

2019年4月,包頭警方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13個罪名,對王永明等人移送起訴。王永明的女兒則稱他是被人陷害,壹直通過多個渠道為父申冤。該案件吸引了16位外地刑辯律師前往辯護,後自稱因不滿庭審時法官檢察官的諸多違法行為相繼解除委托推出了案件。

在王永明被帶走的壹年內,家屬收到十多次病危通知,家屬質疑民警打擊報復:曾公開揚言“要把他整的家破人亡”。

包頭警方回應嫌犯遭“拖沓治療至病危”:大案主犯不能脫離範圍,不可轉院外地。

王永明家屬在網上公布了專案組民警王剛敲詐勒索王永明及其家屬的錄音。

王永明女兒稱:父親被定為涉黑是因包頭警察王剛“索賄無果”的打擊報復。

大案刑辯四問包頭宣傳部:

1.就算王罪大惡極,是否應當保障其生命權?

2.為什麽連本地律師都認為不涉黑,指控罪名基本不成立?

3.妳們說自治區定案,案件未審先定,如何定案?

4.包頭把人弄死了,誰來承擔責任?

王永明辯護律師表示:未審先判是根本性程序錯亂。

各地法律自媒體也紛紛發聲,諷刺包頭案:掃黑辦警察把敲詐對象打成了黑老大。

7月11日,包頭涉黑案庭審的第8天,辯護人襲祥棟、王振江等律師要求當庭播放公訴人之壹的檢察官公司人之壹的檢察官李某耀向被告人家屬索賄30萬的錄音,審判長剛同意後,被審判員勸阻。

7月13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稀土高新區紀檢監察工委壹名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透露,已對該事件介入調查。

7月13日晚,包頭市公安局東河區公安分局深更半夜跑到呼和浩特的酒店,在辯護律師毫無準備,身上只穿著壹條內褲的情況下,追討律師代理費,要求律師費不能退還給委托人,要匯入公安局的賬戶查扣,因為這筆代理費可能為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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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觀點

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吳丹紅

記者問:您在文章當中提出查扣律師費的行為,已經挑戰了中國的律師制度,律師費為什麽不能作為贓款被查扣呢?

首先,律師沒有義務去審查律師費是否是合法財產。即便律師有這樣的義務,實際上也是做不到的。律師不可能有公安機關那樣的偵查權,所以默認收到的律師費肯定是合法的。

其次,辯護權是人的基本的權利,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辯護權,不能把所有的財產全部查封,犯罪嫌疑人連辯護權也沒有了,沒有錢交律師費,等於剝奪了其辯護權。辯護權是壹個公民的基本權利。

律師制度設計之初,本身就不是壹個慈善制度,對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是必須要付費的。這就像去飯店吃飯要付錢壹樣,從來沒有說因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去飯店吃飯付了飯費,公安機關去飯店查扣,說這是贓款。同樣的,如果警方把犯罪嫌疑人去醫院就醫付的醫藥費查扣,認定為贓款,要醫院把錢退出來,道理其實是壹樣的。

委托人在接受法律服務的時候,費用其實已經消耗了,已經變成了律師的合法財產。律師費本身就是善意取得的,是受法律保護的。除非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和律師合謀轉移資產。那麽,律師本身都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但我們不能去考慮這種特殊情況。

只能說所有的律師在提供服務的時候,有權利獲得律師費的報酬,這是合法的。如果連這個權利都要剝奪,隨時可以查扣律師費,那整個律師制度存在的基礎就受到了巨大的挑戰。

就算是有罪的人,也有基本的辯護權,不能剝奪其權利。律師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礎就是要避免冤假錯案,促使司法機關能夠公正辦案,保障公民合法的權利。

北京大學教授、刑訴法學專家陳瑞華老師朋友圈回應此事

令人震驚的壹幕。包頭警察深夜闖入律師房間,強索律師費。通過這件事,應該想辦法確立壹項基本規則——“律師費為律師善意取得的合法財產,不得被視為贓款贓物”。律師界的代表委員們,要不要把這壹條作為明年兩會的提案或議案?

清華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張建偉老師也發表了《吃瓜隨感:包頭案律師列出的十五大違法現象》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教授門金玲老師發表文章《包頭警方,打開潘多拉的盒子——今夜警察以律師費涉嫌委托人贓款而查扣,明天可還有陣陣的刑事辯護制度?》

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秘書長韓嘉毅表示“法治前行的基礎不可動搖”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回應中國新聞周刊

中國新聞周刊:網上流傳妳和法警的對峙圖,當時發生了什麽?

徐昕:從7月2日庭前會議到7月4日開庭,控辯雙方的沖突都非常激烈,法院和檢察院有很多違法現象。7月11日上午,我覺得違法行為過於嚴重,沒法容忍,於是我提出退出這個案件。提出之後,沖突更加激烈了。

我提出退出辯護的時候,我跟被告人王永明提出解除合同事由,問他是否同意,這個是完全許可、法庭應該保障的,但是突然圍上來壹群法警,不讓我說話,法警隊隊長用手指著罵我,說我不懂規矩,其他的法警也大聲的喝止。

當時休庭,我說被告人王永明,我剛剛提到了要和妳解除合同的事情,話沒說完就被他們制止謾罵,沒有任何征兆。我當時站在那個地方,其實我是有壹點無奈的,也沒有任何人制止他們,然後才有了我對面站了壹群法警的照片。

中國新聞周刊:庭審時情況怎麽樣?

徐昕:我們提出的任何有法律根據的申請、要求,都是不(被)同意,就是不讓說話,舉手要求發言的話,就不讓妳說。在這個過程中還發生了法官限制發言時間的問題,說壹個人只能說20分鐘。這是違法、沒有根據的,法律規定對辯護人的發言權應當保障,沒有任何法律說能夠給辯護人發言限時的。

中國新聞周刊:不是因為妳要播放公訴人索賄錄音?

徐昕:不是,我是很晚才知道有這個錄音,因為這個涉嫌索賄的錄音涉及到中間的壹個包頭本地律師,家屬不願意把他牽涉進來。11日中午,部分律師從家屬那裏獲得了公訴人李某耀涉嫌索賄的錄音,他們緊急商量,想要下午拋出這個重磅炸彈。

部分律師申請公訴人回避,因為他涉嫌索賄30萬元,錄音內容是律師作為中間人和家屬的通話,通過律師,暗示家屬送錢。當時我們要播放這個錄音,剛開始審判長是同意的,但旁邊的兩個審判員制止,後來王振江律師就想趁著他們不註意悄悄地放,當法庭響起錄音內容時,法官非常緊張,就讓法警緊急上來搶他的電腦和麥克風,整個電源都拔掉。

中國新聞周刊:控辯雙方的沖突主要有哪些?

徐昕:非常多。比如,非法剝奪李愛軍律師和李啟珍律師的辯護資格。

另外,我們在庭前會議申請檢察官回避。法庭應當先做出是否回避決定之後才可以審理,但是沒有作出。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15、16條,這個案件必須配用陪審員審理,且應當適用七人合議庭審理但是,是三個法官審理了這個案件。

再比如,開庭審理前,我們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但是在庭前會議中根本沒有涉及到這個問題,這直接違反了庭前會議規程中第壹條最後壹句,被告人、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召開庭前會議。

根據刑訴法,應當在開庭之前至少十日向辯護人、被告人送達起訴書。這是強制性的規定,但是送給我起訴書是7月2日,4日就開庭。

這樣的違法行為不勝枚舉。我們提出來,壹舉手發言,法庭就不讓說、警告,第二次警告又進行訓誡,這導致包頭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的矛盾沖突越來越激烈。

到後來我提出首先把剝奪辯護人資格的問題解決,讓辯護人回到法庭,他們不同意。第二建議司法公開,庭審直播,他們也不同意。

中國新聞周刊:當時的沖突到了什麽程度?

徐昕:到了中度激烈的時候,法院壹宣布休庭,壹個檢察官助理就當庭罵律師法盲、文盲、流氓,檢察長也罵,這在以往的任何辯護中都沒有出現過,這都是有錄像的。當時我們要求拷貝錄像,法院開始答應的,後來又不同意了。

甚至,出現了男法警打女被告人的情況。會見的時候,第二被告人石莉芳說壹個男法警打她,這是不能理解的。按照法律規定,在任何環節都不會出現男法警押解女性被告人,應當由女法警來押解,這是非常惡劣的事件。

涉嫌“未審先定”

中國新聞周刊:我看到妳們之前申請讓檢察院回避

徐昕:對,我們發生沖突,申請檢察官回避。原因有很多,比如起訴書內容存在嚴重錯誤。將紅紅、貝貝等這類昵稱,宋老二、老喬這種尋常可見的稱呼,都定性為綽號。

我們申請檢察官回避。但他竟然不知道如何做出回避決定,本來應該寫給申請人的,他把擡頭寫成給法院的。

緊接著,我們要求他送達。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送達回避決定書之後再申請復議,但他就是不送,明知是違法,我們指出來他還要堅持,這就肯定會爆發沖突。

此外,將公安機關成“東安機關”,將兵寫成“斌”,將月寫成“年”……當然更為嚴重的是,組織犯罪和個人犯罪不分,違法和犯罪不分,指控被告人的具體事實不明,指控的具體事實不明。

中國新聞周刊:假如如妳所說,妳們的舉證和訴求都被反對,不讓妳們說話,那庭審現場做什麽了?推進了什麽?

徐昕:從7月2日庭前會議到12日我解除委托,中間就是不斷的沖突,這在以往是從沒有過的。今年3月17日,他們召開大小三長會議,說“對本案是否涉黑等問題達成了統壹***識”,還在審查起訴階段,他們就達成統壹***識,案子就未審先定了。

這個案子還有個比較有意思的現象,審判地點違法——基層法院借用包頭中院的審判庭開庭。根據刑訴法,上級法院可以到下級法院二審的時候開庭,但是沒有下級法院可以借用上級法院開庭的。

另外,案子指控涉及40多個包頭市中級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強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等,這種情況下就涉及到包頭中院的民事法官,那再在包頭中院審理這個案件就不合適了。

這些中院的民事法官,審理了王永明提起的民事訴訟,做了生效的判決,因此他在我們這個所謂的刑事案件中,他是證人的身份,我們可能傳喚這些法官作為證據嗎?

中國新聞周刊:這跟後來妳們提出改變管轄有關嗎?

徐昕:有關,40多個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下級法院刑事法官審理上級法院民事法官,這應當回避。我們就提出改變管轄,但是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和高院目前沒有做出這個決定。

中國新聞周刊:後來李永恒等律師的遭遇,妳怎麽看?

徐昕:律師已經解除委托,都到呼和浩特市了,直接到酒店律師的房間對人家進行執法了,說要追回他們的律師費。

他們怎麽知道別人酒店是哪個?房間幾號?隨便闖進。這是動用技術偵查手段了,這是違法的。即使要查扣律師費,也要通過律師事務所凍結,也要有生效的判決認定是贓款,警方沒有權利直接查扣。

希望直播庭審

中國新聞周刊:妳們業內對這個案子反響很大

徐昕:對,我們所有的律師都經歷過很多的庭審,從來沒見過這麽隨心所欲的法庭。

中國新聞周刊:妳後來跟王永明解除委托關系了嗎?

徐昕:對,解除委托作為他辯護人的關系,變更為作為他的控告代理人身份,就是代理他和家屬控告本案中的違法現象。7月13日,我到包頭市檢察院、包頭市信訪辦,控告他們的違法行為。14日,到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監察委來反映違法情況並提交公訴人涉嫌索賄30萬的控告材料。

中國新聞周刊:當時妳怎麽接的這個案子?

徐昕:是包頭市的律師要求我進入的,他們認為案件基本不構成犯罪,認為是冤枉的。本來我壹直下不了這個決心,但是4月他們批捕王永明,他實際是收到過十幾次病危通知書的,隨時有生命危險,本來不符合批捕條件,我是為了救命才進入這個案子的。

中國新聞周刊:為什麽做無罪辯護?

徐昕:我們十多位律師進入這個案子之後,經過我們研究,壹致認為這個案件明顯不是“黑”,基本上所有的指控都是不成立的。

中國新聞周刊:除了妳之外,還有多少律師解除委托了?

徐昕:外地過來的律師壹***是16位,我是7月12日解除委托,除壹位律師請假到合肥開庭前會議,其他14位也都結束委托了。大家都沒碰到過,都沒法容忍這種違法行為的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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