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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條例

宣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補充英文版

法令號。宣城市人民政府11

《宣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4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公布,現予發布,自2004年6月31日起施行。

高登榜市長

2004年4月21日

宣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把本市建設成為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鎮和經濟開發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和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整潔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或舉報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八條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招牌等。應建立在內容健康、外形美觀的城市。其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定期維修、粉刷或者拆除。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省政府有關戶外廣告監督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禁止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電線桿、燃氣設施、供熱設施等公共設施上張貼、塗寫、刻畫或者懸掛。

第十條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在居民區、樓堂館所等適當位置,設置公益海報,加強維護管理,保持整潔、完好、美觀。

第十壹條新建、改建和裝飾沿街建築物和設施,由產權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到規劃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其建築物和設施的造型、裝飾應當與周圍市容環境相協調。

不得擅自在臨街建築的臨街面上破墻開門,設置遮陽布或太陽傘。

第十二條主要街道兩側和繁華地段的建築物,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周圍環境的和諧關系,選擇具有全景或者半全景景觀的圍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作為分界,並保持整潔美觀。

第十三條城市公共綠地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沿街樹木、草坪、綠籬要及時修剪。管理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及時清除養殖改造遺留的渣土、枝葉等雜物。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應當保持路面平整、完好、暢通,路面的坑窪、凹凸不平和破損部分應當及時修復。完工後應及時清理渣土。恢復道路的整潔。路面井蓋等設施應保持完好。

第十五條城市街道兩側的建築物應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鼓勵在臨街建築的陽臺和平臺上種植。

花、草或裝飾品。禁止懸掛和堆放。

妨礙市容市貌的物品。

第十六條居民* * *有院落和小區道路。

不得隨意堆放各種物品,不得修建各種永久性建築物。

永久性和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

在道路兩側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

設施。因建設需要搭建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

或其他設施,必須征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同意。

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理。

批準程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城市設置書報亭,

報刊亭、電話亭、郵箱、變電箱、框架、車棚等。

設施,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只有經過調查和批準才能成立。

第十八條城市建築物安裝空調。

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也是如此。

楊能熱水器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容貌。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空調室外機

冷卻水應引入室內或下水道,不得用於

意向發射。

第十九條城市廢棄的電線桿,

路燈桿、廣告牌桿、枯樹,各產權清單

和有關管理部門應及時清理,不得阻礙。

市容,影響交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空間內拉拽。

線索,影響城市。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

道路兩旁散落著各種材料。由於建築需要

堆放物料時,必須征得市容環境衛生部門的同意。

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理。

批準程序。

第二十壹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

市區街道擺攤,店外經營。

第二十二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的。

挖掘城市道路,在辦理完相關審批手續後,項目

施工現場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在批準的區域內封閉作業;

(二)渣土及時清運,保持整潔;

(三)施工用水應按規定排放,不得泄漏。

被汙染的路面;

(四)在臨街場地周圍設置安全圍欄和圍擋。

設施;

(五)停工現場應及時整理,必要時進行覆蓋;

(六)工程竣工後,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二十三條車輛在市區行駛

應該保持汽車的清潔和良好狀態。

液體、建築材料、垃圾、渣滓等。用貨運車輛運輸的,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和汙染道路及環境。

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

第二十四條夜景照明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

清潔,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壹)城市街道、廣場、橋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門或街道辦事處負責;

(二)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負責;

(三)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園、旅遊景點、文化、體育和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綠地。

土地由管理者或經營者負責;

(四)集貿市場和各類專業市場,由產權單位或經營者負責;

(五)各類攤位、書報亭、電話亭等。,由操作員;

(6)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

(七)穿越城市的鐵路、公路及其線路,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八)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內部區域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由責任單位負責。

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相關場所進行消毒,保證相關場所的室內空氣質量。

第二十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廁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廁的保潔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公共衛生,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公共場所,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廢棄物,不焚燒垃圾和紙張;

(二)不得違反規定傾倒汙水、垃圾和糞便;

(三)不準沿街燃放鞭炮或拋撒紙屑;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

車輛修理和清洗業務,影響環境衛生;——(五)不得在街道和居民區從事屠宰畜禽、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公共衛生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時間、清掃標準和城市生活垃圾傾倒的地點、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工程建設產生的渣土、棄土、廢料等廢棄物需要運輸和處理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清運到指定地點處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時間裝袋運輸到指定地點,做到日產日清,逐步實現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生活、生產、經營和建設中產生的垃圾實行統壹管理和集中消毒處置。

第三十壹條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飼養貓、狗等寵物,不得妨礙他人或者影響環境衛生,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應當立即自行清除。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並可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警告和罰款:

(壹)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的,處以5元至25元罰款;隨地便溺、亂扔垃圾、焚燒垃圾紙張的,罰款10元以上50元以下。

(二)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未按規定清除、處理垃圾、糞便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街道從事屠宰家禽家畜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環境衛生的經營活動的,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四)在市區營運的貨運車輛運輸液體和散裝貨物未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縣市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4年6月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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