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物品罪的內容包括:
1.非法持有明知含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手稿、圖片、音像資料、服飾、標誌或者其他物品,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
2.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雖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多次持有且持有多種物品,導致後果嚴重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物品罪的定罪標準包括:
1,20種以上書刊,或5種以上電子書刊;
2、壹百份以上報紙,或二十份以上電子報紙;
3.稿件及圖片100張以上,或電子稿件及圖片20張以上,或電子文檔50萬字以上;
4.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20種以上,或者電子視聽資料5種以上,或者電子視聽資料20分鐘以上;
5、服裝、標牌二十多塊。
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為“明知”,但有證據證明其明顯受欺騙的除外:
1.因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在實施前被責令改正的;
2.在執法人員檢查過程中,脫逃、丟棄攜帶的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在攜帶、藏匿、丟棄的物品中發現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3.以變相手段、隱蔽、暗語、手勢、代號等方式制作、傳播或者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
4.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手段辦理托運和交付手續,在托運和交付的物品中發現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物品;
5.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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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條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犯前款罪,又犯殺人、爆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第壹百二十壹條資助恐怖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或者資助恐怖訓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招募、運送人員進行恐怖活動訓練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第壹百二十條之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為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組織恐怖訓練或者積極參加恐怖訓練的;(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聯系境外恐怖組織或者人員的;(四)策劃或者進行其他恐怖活動準備的。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壹百二十條之三制作、發行圖書、音像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發表演講、發布信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壹百二十四條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的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壹百二十五條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裝或者標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第壹百二十六條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像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