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絢私狂法司法解釋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

徇私枉法罪司法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實事、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後,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徇私枉法罪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導致無罪的人受追訴,或者有罪的人未被追訴的,不成立本罪,但有可能成立玩忽職守罪

這是因為,既然刑法規定了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那麽,根據當然解釋的原理,對於失職導致無罪的人受追訴或者有罪的人未被追訴的,也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但需要註意以下兒點:

第壹,對於因法律適用能力低下導致無罪的人受追訴或者有罪的人未被追訴的,不應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第二,對於過失造成的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壹般也不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第三,只有當“無罪的人受訴,或者有罪的人未被追訴”這壹結果本身符合玩忽職守罪的結果要件時,才能認定為玩忽職守罪:當事人不服判決而自殺的,壹般不應將自殺身亡結果歸屬於裁判行為。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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