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學校有看護學生的義務。如果學校存在過錯,導致被害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由於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學校***同承擔責任。?
壹、賠償的條件:?
1、首先學生在學校死亡,學校不壹定會承擔責任。?
2、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學生的死亡和學校的失職、管理不到位等過錯有因果關系,否則沒責任。?
3、學生的死亡不是因為學校的過錯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則由責任人直接承擔。?
4、學校在自己的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直接侵權人承擔的直接責任。?
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範圍壹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
二、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標準?
根據《教育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重申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為過錯原則。由於學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不是行政機關,因此,學校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既不是無過錯原則,也不是公平原則,只能是過錯原則。?
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釋》第壹百六十條已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學校是否有過錯,是決定著學校是否承擔在學校負有管理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的準則。?
《教育法》第八十壹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它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判斷學校有無過錯,其標準就是學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規範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
教育部為執行教育法律先後頒布了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校園環境秩序管理規範、班主任工作規範、學校衛生保健工作規範、實驗課規範、體育課規範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規範。?
學校的行為違反了這些規定,即為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有過錯。學校行為違反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規定造成學生傷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案例:學生在校因病死亡學校救治不積極擔責3成?
陳唯浩系綦江某職教中心學生,在校期間生病但未能及時救治,導致病情逐漸加重。後陳唯浩父親將其送至醫院救治,但終因病情嚴重而不治身亡。陳唯浩父親以學校救治不及時為由將當事學校告上法院。近日,重慶市綦江區法院壹審判決被告學校承當30%的賠償責任。?
據了解,2012年11月12日早自習時,班主任發現陳唯浩臉有點腫,便詢問陳唯浩並叫其到醫院檢查,但陳唯浩未到醫院檢查。次日早自習時,陳唯浩臉腫未有好轉,班主任又叫其到醫院檢查,但陳唯浩仍未就醫,班主任當天撥打了陳唯浩留給學校的家長電話,告知了陳唯浩病情。?
11月14日,陳唯浩病情加重,臥床不起,班主任要求陳唯浩要麽到醫院治療,要麽回家,並再次打通了家長電話並告知病情加重情況。陳唯浩父親於當日下午到學校將其接回家,後病情更加嚴重,11月15日送達當地醫院,當日因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後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依法應承當相應責任。被告學校在知道陳唯浩生病後,雖多次勸導其到醫院檢查、治療,並多次聯系其家長,但在陳唯浩病情逐漸加重家長又未在場情況下。?
未采取積極、穩妥、謹慎的措施及時救治,僅口頭勸導陳唯浩到醫院治療或回家治療,消極等待陳唯浩家長到學校接人,存在壹定過錯,與陳唯浩死亡的不良後果有壹定因果關系。因陳唯浩家長對其死亡有重大過錯,法院壹審判決被告學校承當30%的賠償責任。?
中國法院網-學生在校因病死亡 學校救治不積極擔責3成
中國法院網-大學生校園猝死 學校該不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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