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逮捕後通常需要多長時間開庭?因尋釁滋事抓人後開庭審理的時間壹般是這樣的:涉嫌尋釁滋事的人被逮捕後,要在兩個月內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後在兩個月內提請法院審理。壹般來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二、什麽是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制作逮捕批準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壹並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經過審理,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需要逮捕的,應當批準逮捕。其實這是壹個動賓短語,或者說動賓短語。批準逮捕是刑事程序。批準逮捕是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三。相關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懷疑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第八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審查批準逮捕,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九十條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因尋釁滋事被抓後,壹般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將根據現場情況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對案件進行調查,並將案件結果移交法院後準備開庭。這個過程壹般不會超過兩個月,除非有特殊情況上級部門可以延長,否則會延遲壹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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