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擴展數據:
首先,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界定為四種類型: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2.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 * *場所聚眾鬧事,造成公共* * *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典型案例:柯文惡勢力團夥:故意殺人、尋釁滋事等。主宰壹方。
踢死警察的慣犯柯文,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中國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沒有核準。該案是黑龍江省公安廳掛牌督辦、全省通報的典型黑惡刑事案件。
2010 65438+10月31 20時許,、王松園等人因與被害人馬某(哈爾濱市公安局民警)發生口角,在哈爾濱市平房區新疆街28號KTV內將馬某毆打致死。
與此同時,發現柯文等人都是刑滿釋放或失業。2008年2月起,他們糾集在壹起,以非法斂財、獨霸壹方為目的,非法購買管制刀具、鶴嘴鋤等兇器。
在平房區實施了壹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涉嫌故意殺人、尋釁滋事、妨礙公務、故意傷害。2010年9月20日,法院認定柯文等5人刑滿釋放,重新犯罪。
這次把民警馬打死,還有其他罪行。數罪並罰。以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柯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審維持死刑原判,並報最高法院核準。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階段,柯文家屬委托謝通祥律師進行辯護,最高人民法院采納了謝通祥律師提出的多項有利於柯文的辯護意見。
2013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3)第19600769號刑事裁定書發布,撤銷柯文踢死警察的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12)第53號黑刑終字第三號裁定,對柯文死刑不予執行。法院改判柯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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