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什麽是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隨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制造事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有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二)追逐、攔截、辱罵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 * *場所聚眾鬧事,造成公共* * *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典型案例。
10 6月11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壹起威脅恐嚇法官尋釁滋事案。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三名被告人、何某、王某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三個月,免予刑事處罰。
陳某是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為了給承辦法官施加壓力,2015年6月的壹天,糾集兒媳王某、王某的堂弟何,三人到法官住處進行威脅。先是指使何某以送快遞為由,誘騙法官開門,隨後陳某試圖拿著汽油桶沖進法官家。被法官制止後,陳某叫囂著要與法官同歸於盡。期間,王某、何某負責在法官居民樓樓梯拐角處看守。法官的妻子及時報警後,發現陳某攜帶的汽油罐中的液體是自來水。
2065438年6月1日,上海市靜安區檢察院向靜安區法院提起公訴。
在審判中,陳某承認他表達上訴的方式不當,這對法官和他的家人造成了不良影響。他沒有法律概念意識,請求法院從輕處罰。三名被告均對過激行為表示懊悔,並向法官本人及家屬道歉,承諾今後將強化法制觀念,通過合法合規的渠道反映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何某* * *威脅他人,情節嚴重,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考慮到已年滿60周歲,且患癌癥多年,且王在案發時處於哺乳期,法院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在本案中的作用及身體狀況,按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