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對尋釁滋事罪的辯護不壹定有用,但很有必要。如果壹個人被刑事逮捕了,他的家人和朋友就不能見他本人了。只有律師可以去看守所見他。他們要請律師及時會見他,對他進行面談,了解案情,確定是從輕還是減輕,是否符合罪名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聘請律師可以幫助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出庭辯護。結果取決於案件和律師的努力。
所以委托律師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法律知識全面、實踐經驗豐富的律師給予的幫助是其他人無法替代的。
尋釁滋事罪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壹起* * *的。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2.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
如果行為人為了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花招等而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發性矛盾糾紛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是被害人故意造成的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姻、家庭、鄰裏、債務糾紛實施毆打、侮辱、威脅他人或者損毀、侵占他人財物等行為的,壹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沿行為的,擾亂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
隨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惡劣”:
(壹)造成壹人以上輕傷或者兩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
文章
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壹)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或者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
第四條
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擾亂社會秩序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勒索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五條
在火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應當綜合考慮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性、公共場所的人數、公共場所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和程度等因素。
第六條
聚眾三次以上犯尋釁滋事罪,未經處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
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敲詐勒索、搶劫等犯罪構成條件的。,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正常的打架鬥毆或者尋釁滋事行為,只要沒有造成調解和解的嚴重後果,都是可以解決的,但是如果涉及到危害人民和社會的尋釁滋事,就有可能被刑事處理,而且當事人在面對檢察官的時候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肯定會有很大的幫助。至少律師的專業水平可以保護罪犯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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