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並不代表它就在那裏,只是等著司法人員直接提取。在刑事訴訟中,證據是通過壹定的方法收集的。那麽收集證據的方法有哪些呢?以及在取證過程中應該註意什麽?我們是壹體的。
下面了解壹下。
1.收集證據的方法有哪些?
(1)詢問。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鑒定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了解。詢問是任何案件中經常使用的壹種取證措施和方法。
(2)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說明案情的方法。訊問的對象僅限於行政處罰案件的犯罪人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訊問的主體僅限於執法機關,不包括律師。
(3)識別。辨認需要受害者或證人從許多相似的物體、地方或人那裏挑出他的所見所聞。鑒定的主體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證人,鑒定的對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與案件有某種聯系的人,也可以是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場所。
(四)勘驗。勘驗是指執法人員來到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特殊活動。檢查的主體僅限於執法機關,律師無權進行檢查。從收集證據的角度來看,壹方面,勘驗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的重要途徑,另壹方面,勘驗筆錄本身也是證據類型之壹。
(5)檢驗。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進行檢查的專項活動。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身體,也叫體檢。個人檢查記錄是其主要的證據形式。
(6)搜索。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據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人員進行強制性搜查、搜查、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搜索的對象可以是壹個地方、壹個人、壹輛車、壹艘船和其他物體。搜查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書證的重要方式,搜查筆錄本身就是證據種類之壹。
(7)實驗。實驗是指執法機關模擬和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案件過程的專門活動,主要適用於刑事案件。在其他種類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使用這種可重現的實驗方法來查明事故原因或核實當事人或證人的陳述。
(8)鑒定。鑒定是指專門機構或者人員運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技設備,對相關專門問題進行檢測並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二、取證時需要註意什麽?
(壹)應當明確取證方向。
(2)應迅速收集證據。
(3)應當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4)應深入詳細地收集證據。
(五)取證時,要嚴格遵守法定權限。
(6)取證時,應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七)取證時,應當善待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並告知其獲得救濟的途徑。
以上是收集證據方法的介紹。這時候這些方法收集的證據不壹定有效,能被法官采納。這時候就要對這些證據進行審查,看是否符合法律對刑事證據的要求。當然,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也有壹些需要註意的地方,邊肖也在上面進行了講解,希望對妳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可以咨詢臨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