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可能設立華東、華中、華南、西北、西南、華北六個“巡回法庭”。每個區都有巡回法庭,級別高於省高院。今後案件不再由最高法院審理,可以直接在巡回法庭審理,相當於最高法院的分支機構。
巡回法庭有什麽區別?
巡回法庭是法院改革的產物,是改革的試驗田。在法律框架內,法院可以采取的改革措施基本都在巡回法庭先行實施,從而達到“案件審理公平公正、程序公開透明、判例與裁判文書結合令人信服”的效果。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最大的特點是實行審判長、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努力落實“讓法官審判,讓法官負責”。
以前我國法院壹般采用合議庭討論,集體討論後做出判決,責任界定比較難。“以前辦案法官認為,即使案子出了問題,他也只是提議人。畢竟判決書是領導簽批的。”上海某基層法院法官說。
“審判長制”是以審判長為辦案核心的審判團隊運行機制。實行“審判長制”後,審判長直接簽發法律文書,對案件的質量、效率和效果終身負責。審判長和審判助理組成審判小組,受審判長領導。這是壹種全新的審判機制和管理模式。
首席法官簽署文件時,他的權力增加了。因此,有必要特別關註被任命在最高法院任職的巡回法院法官。這包括五個方面的考慮:第壹,優秀的主審法官,尤其是優秀的代理主審法官,可以無壹例外地晉升;二、十幾年的審判工作經驗;三是精通審判業務,具有辦理重大疑難案件的能力;四是具有獨立簽發裁判文書的能力;第五,熟悉多個試驗領域優先。
另外,巡回法庭實行扁平化管理,沒有固定的合議庭和固定的審判長。綜合行政、司法調查、後勤事務、政工監督由綜合辦公室統壹負責,不僅僅與機構。在監督機制上,巡回法庭設有專職廉政監察員,負責巡回法庭日常廉政監督工作。落實辦案終身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完善防止內部人員幹預辦案機制,強化防止司法腐敗機制。巡回法庭的審判長由最高人民法院選派,每兩年輪換壹次,防止與地方政府形成利益關系。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統壹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信息綜合管理平臺進行管理,立案信息、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了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區內的相關案件。第壹巡回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巡回區為廣東、廣西、海南三省。第二巡回法庭設在遼寧省沈陽市,巡回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
根據有關規定和審判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增設巡回法庭,調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區域和案件受理範圍。
第二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
文章
巡回法庭在巡回區內審理或者處理下列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壹)全國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第壹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
(四)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對高級人民法院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
(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問題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的案件;
(九)高級人民法院提請批準延長審理期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壹)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處理巡回區內最高人民法院的來信來訪。
第四條
知識產權、涉外業務、海事、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總部審理或辦理。
第五條
巡回法庭應當設立訴訟服務中心,接收、登記本巡回法庭範圍內的案件材料,為當事人提供訴訟服務。對於按照本規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總部受理的材料,當事人提出要求的,巡回法庭應當予以移送。
巡回法庭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辦案信息平臺進行統壹編號立案。
第六條
當事人不服巡回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壹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的,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起上訴。當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訴的,巡回法庭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五日內,將全部案卷和證據壹並提交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