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什麽是巡回審判?巡回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本轄區內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出法庭巡回,選擇案件發生地、當事人所在地或者其他方便群眾審理民事案件的場所。巡回就地審理案件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陜甘寧邊區的司法機關就根據人民的要求創造了這壹制度。創始人是馬錫五(建國後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所以這種辦案方式曾被稱為馬錫五審判。此後,其他抗日根據地和解放區也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了壹系列巡回審判辦法。新中國成立後,總結了過去人民政權就地辦案的經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作了統壹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審判,就地辦案。”第152條第2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根據上述規定,巡回審判、就地辦案適用於第壹審、第二審人民法院。巡回審判、就地辦案的方法是基層法院在固定場所設立人民法庭,稱為“壹縣(區)人民法院”(壹般以分院所在地命名)。這是基層法院的派出機構,可以受理本轄區內不構成犯罪的壹般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同時,派出法官在本轄區內巡回審判,就地解決各類民事糾紛,幫助和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第壹審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和可能向案件發生地或者當事人所在地派出法庭時,除重大、復雜的案件外,壹般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實行巡回審判,案件審理地可以是案件發生地,也可以是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但第二審人民法院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巡回審判,必須組成合議庭,按照第二審程序的規定或者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巡回審判、就地辦案更加方便人民群眾起訴或應訴,可以節省大量時間和費用;這種方式也便於人民法院調查了解情況,收集證據,結合群眾及時正確地受理和判決案件;也便於得到當地基層組織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幫助,通過審判擴大法制宣傳和教育群眾,在預防和減少糾紛和訴訟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問題三:什麽是賽道試駕車?意思是法院將法庭設在車上,到農村、山區巡回開庭,方便當事人。
問題4: 55法院巡回審判車是什麽意思?為了方便群眾起訴和案件審理,法院工作用車,行駛到法院區域。
問題5: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是什麽意思?聯邦法院系統有三級法院,即聯邦最高法院、聯邦巡回法院和聯邦地區法院。其中,巡回法庭稱為上訴法院,相當於我國的中級法院,但不直接審理壹審案件。地區法院是聯邦系統的基層法院。美國聯邦法院將50個州劃分為13個審判區域,有13個巡回法院,壹個巡回法院通常管轄幾個地區法院。例如,新澤西州的第三巡回法院對新澤西州、特拉華州和賓夕法尼亞州的所有聯邦地區法院擁有管轄權。有意思的是,巡回法庭的法官並沒有集中,而是分散到各個區的法院,就地受理和審理上訴。例如,在紐瓦克的新澤西地區法院,有三名巡回法院法官在這裏工作。巡回法官雖然在同壹個地方工作,但屬於不同的審級,相互獨立,互不幹涉。聯邦系統以及國際商事法院和所有聯邦法院也是由聯邦政府直接資助的。任命所有聯邦法院法官的權力由總統(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國會批準任命)或高等法院法官行使,不受地方州的幹涉。
問題六:巡回法庭的意義巡回法庭制度的設置還具有以下重要的現實意義:壹是可以有效解決現有法庭設置分散、審判力量不集中、輔助人員辦案、法官從事輔助工作等問題。目前,許多法院除了院長和副院長之外,沒有法官,只有書記員。院長和副院長通常忙於協調和管理等政治和行政事務,無暇顧及審判,因此不得不將審判這壹法院的核心業務交給書記員等司法助理。庭長、副庭長只在裁判文書草案上簽名,不僅違背了司法直接發言的原則,而且以審批的形式助長了行政管理和官本位的意識,將具體審判降格為庸俗的事務性範疇,不利於先進司法理念的培育和發展。另壹方面,在該院的法庭室內,也存在著法官只從事行政和日常工作或庭審後負責全卷歸檔的事項,使得法官沒有時間深入學習和總結審判理論和經驗。巡回審判制度的實施,可以充分配置審判資源,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對各類案件進行時間、人力、物力的合理投入。法官自動集中在案件較多的巡回法庭,案件較少的部門可以暫時少留甚至不留留守法官,案件登記、分配、審限監控等日常行政事務性工作由輔助人員負責。二是能有效促進法官人員編制管理,提高法官精英意識和職業意識。在巡回法庭制度的引導下,保留大量法官的客觀需求將顯著降低,法官的社會評價和地位將顯著提高,輔助人員負責行政工作的運行模式將進壹步削弱法院的官本位意識。法官以自己的法官身份為榮,不受行政升遷的幹擾,安心從事審判工作。法官獨立和司法獨立的意識必然會進壹步加強。第三,巡回法庭制度可以節省大量的法庭經費。由於法官不需要留在法庭,可以在巡回場所保留有限的輔助人員,或者簡單委托當地* * *和基層組織收集、登記日常案件,相應的人頭費、交通費、通訊費、取暖費等費用就會明顯減少。
問題7:為什麽要設立巡回法庭?巡回法庭制度是指法院在轄區內設立巡回場所,定期或不定期在巡回場所接收和審理案件,方便群眾訴訟的制度。
巡回法庭制度的建立還具有以下重要的現實意義:
壹是可以有效解決現有法院分散,司法權不集中,輔助人員辦案,法官從事輔助工作的問題。目前,許多法院除了院長和副院長之外,沒有法官,只有書記員。庭長、副庭長平時忙於協調管理等政治行政事務,無暇顧及審判,只好將審判這壹法院的核心業務委托給書記員等司法輔助人員。院長、副院長只在起草的裁判文書上簽名,既違背了司法直接言詞原則,又以審批的形式助長了行政管理意圖。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舉例說明
知識和官本位意識把具體審判降低到庸俗的事務性範疇,不利於先進司法理念的培育和發展。另壹方面,在該院的法庭室內,也存在著法官只從事行政和日常工作或庭審後負責全卷歸檔的事項,使得法官沒有時間深入學習和總結審判理論和經驗。
巡回審判制度的實施,可以充分配置審判資源,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對各類案件進行時間、人力、物力的合理投入。法官自動集中在案件較多的巡回法庭,案件較少的部門可以暫時少留甚至不留留守法官,案件登記、分配、審限監控等日常行政事務性工作由輔助人員負責。
二是能有效促進法官人員編制管理,提高法官精英意識和職業意識。在巡回法庭制度的引導下,保留大量法官的客觀需求將顯著降低,法官的社會評價和地位將顯著提高,輔助人員負責行政工作的運行模式將進壹步削弱法院的官本位意識。法官以自己的法官身份為榮,不受行政升遷的幹擾,安心從事審判工作。法官獨立和司法獨立的意識必然會進壹步加強。
第三,巡回法庭制度可以節省大量的法庭經費。由於法官不需要留在法庭,巡回場所可以保留有限的輔助人員,或者簡單委托當地* * *和基層組織收集、登記日常案件,相應的人頭費、交通費、通訊費、取暖費等費用就會明顯減少。
問題8:17的刑事案件現在可以進行巡回審判嗎?巡回法庭只是壹個試點,還沒有實施,可能會
問題9:農村法院審理是壹種怎樣的場景?農村地區沒有法院。法院可以下鄉進行巡回審判。現場是很多人在看,法院進行巡回審判,方便行動不便的當事人或者用典型案例宣傳法律,也讓不接觸法院工作的人看看法院是怎麽進行審判的。
問題十:義烏法院國際商貿城巡回審判站仍在象山路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