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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證人的法律規定

詢問證人的法律規定是《刑事訴訟法》。

詢問證人的要求是: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可以當場進行,也可以在證人提出的單位、住所或者場所進行;當場詢問證人的,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的,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證人在被訊問時有壹定的自由,可以到證人的單位或者住處,必要時可以通過證人向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的時間壹般為傳喚或者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或者拘留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是偵查人員按照法定程序,對證人進行調查,用文字詢問案件有關情況的活動。

誰不能做證人:

1,精神病人。但是,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期所經歷的事實,或者與其精神狀態相適應的事實,可以作為證人作證。

2.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可以作為證人就自己能夠理解的、適合其年齡的事實作證。

3.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本案訴訟代理人與證人身份沖突,不能做證人。

4.涉及民事案件的法官(包括人民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律師、法警、檢察官不能同時被指名為案件的證人,因為那樣會導致角色沖突,不利於案件的公正和訴訟程序的維護。

詢問是公安機關了解案情、還原犯罪過程的重要手段。刑事訴訟法12小時詢問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地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第壹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提出的單位、住處或者場所詢問證人。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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