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犯罪嫌疑人應註意的事項
1,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犯罪嫌疑人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應當為其翻譯。
2.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記錄在案。筆錄應當如實記錄提問人、回答人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寫自己的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
3、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不準誘供、騙供、借名問供。犯罪嫌疑人有權對刑訊逼供的人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訊問犯罪嫌疑人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核實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公民身份號碼、國籍、職業、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和職務、居住地、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NPC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等;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享有的訴訟權利,有權為自己辯護或者委托律師為自己辯護,告知其可以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三)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要求他陳述有罪的事實或者無罪的辯解,應當使他能夠條理清楚地陳述。
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檢察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訊問將同步錄音錄像。告知的情況應當以錄音、錄像的方式反映,並記下筆錄。
訊問時,應當認真核對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獲取口供。